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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王玉华
10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了解,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22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2010元;高青县、沂源县1820元。此次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890元调整为1980元,增加9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710元调整为1809元,增加99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38元,增加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