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贸市场、超市买肉
挑选的时候看着色泽鲜明
回家后或者回到自然光下
再看却发现并不“养眼”
你或许有过这样的经历
那多半是因为摊位上的“生鲜灯”在作祟
“生鲜灯”,12月1日起,全面禁用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2月1日起
这种生鲜灯,将全面禁用
《办法》施行后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
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省回应:执法还需看实际情况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以“生鲜灯”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不少商家打出了“新国标”“符合市场新规”等字样的广告,其单价大多在50元以内。
如何界定灯具是否合规
是否会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产生改变
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多省回应
不以“生鲜灯”为判断标准
执法还需看实际情况
据了解,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未做具体要求,在执法和检测过程中并没有严谨明确的统一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但可以明确的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是绝对禁止使用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81号令来看,其中并没有“生鲜灯”这一概念。“生鲜灯”只是通俗意义上的叫法,并不是一个标准的规范称呼,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判断灯具是否合规,不应以是不是“生鲜灯”为依据,而应当根据它有没有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有没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来判断。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同样表示,主要注意的是要还原食用农产品最原本的色泽,不能误导消费者。如果生鲜市场光照条件较差,比较黑暗,必须照明,使用正常的灯具是可以的。
此外,广东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已在全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生鲜企业等加大宣传,指导经营者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及时落实新规要求。
11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发布了《关于强化全市使用农产品生鲜灯整治的工作指引》,其中明确了需要杜绝的生鲜灯变相擦边使用的几种情形: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生鲜灯”即将全面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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