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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 为规范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编制管理,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各级各类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社会组织。
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实行“瘦身”和“健身”相结合,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增有减、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按规定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设置岗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拨人员经费、办理法人登记等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