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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胁!被跟踪!成武法院为她发出人身保护令

日期: 来源:今日成武收集编辑:今日成武

原告宋某(女)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宋某向郭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也希望双方念及旧情,能重归于好,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来,宋某不愿与郭某相处,便独自带着孩子在县城生活,而郭某采取了错误方式进行挽回:天天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威胁、谩骂、骚扰宋某,晚上几十个电话,只要不接就一直打,短信一次就几十条;同时郭某对宋某进行监视、跟踪,晚上宋某居住场所只要不亮灯,郭某就疯狂打电话质问其行踪,致使宋某天天生活在恐惧、焦虑和烦扰之中,工作和生活严重受到影响。

无奈之下,宋某向成武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武法院积极主动调查了解案情,根据宋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出警证明、郭某发送的短信内容、电话黑名单等证据,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禁止郭某骚扰、跟踪、接触宋某;禁止郭某在宋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100米内活动。

现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

卓然而立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离婚纠纷,被告对原告实施精神暴力行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最终原被告双方调解离婚的案件,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虽被申请人未实施殴打、残害等暴力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实质伤害,但被申请人以经常性威胁、谩骂、骚扰、监视、跟踪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亦应纳入到家庭暴力范畴中,法院对申请人作出给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居委会送达裁定,这就从法律上为弱势妇女群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打开了方便之门,打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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