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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丛群
2023年11月9日是第32个全国消防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与大家共同来看一起失火罪案件。
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租住的公寓插间内,发现物品着火后,将着火的物品扔至该公寓走廊,后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杜某某逃离现场。
杜某某虽然侥幸逃脱,但是其将着火物品扔至走廊的行为,导致隔壁插间内被害人甲无法通过该走廊逃离现场而死亡,经现场勘验发现,该走廊是甲逃离现场唯一通道。
经长春市南关区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火灾原因系被告人杜某某屋内用电器具发生电热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另查明,该公寓的经营者孙某某(已另案处理)擅自将12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使用可燃材料改为13个小房间,且该公寓缺少消防通道、消防设施。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