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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晚霞报收集编辑:晚霞报
7月2日,记者从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省民政厅近日出台了《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管理,明确本省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范围字样。
《办法》整体上与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适合四川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的具体规定。在“名称构成”版块,增加了“全国”“巴蜀”“川渝”等超登记范围限定词,以及“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等涉军限定词。《办法》同时还对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规范、不适合名称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晚霞报记者 伍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