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济南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通过一起案例,看槐荫法院法官张代蕙提供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进双方友好协商,实现一案解两案了。
案情简介
甲公司租赁了王某101、102、103、104室共四间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两年,月租金28956元,租赁期间的物业费及取暖费由承租方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等。一段时间后,甲公司未经王某同意中途退租,王某诉至槐荫法院,其中一案为简易程序,要求甲公司支付101、102、104室拖欠的租金、物业费、取暖费等9万余元。另一案为小额程序,要求甲公司支付103室拖欠的物业费1万余元。两案在诉前均申请了保全,还主张了因保全产生的保全保险费等损失。
开展化解
承办法官张代蕙通过庭前阅卷、梳理证据,初步认为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充分,被告作为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开庭当日,张代蕙没有急于走庭审程序,而是建议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坐下来调解一下。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开始了一系列调解工作。
原告认为被告在租期不足一年时就擅自退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自己还垫付了物业费、取暖费,且被告的行为导致房屋后续再出租面临困难,被告必须立即支付各项损失,没有其他商量的余地。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也向原告表达了歉意,但是企业面临困难,确实一次性支付不了,想分两次支付,3个月内付清。原告怀疑被告的还款能力,认为付款期限拖得太久,坚决不同意。张代蕙建议原告可以考虑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限制条款,督促被告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建议被告考虑能否提供担保人,给原告再提供一份保险,打消原告的顾虑。双方慎重考虑后一致采纳了张代蕙的建议,一方面约定了违约条款,同时原告对主张的金额作了让步,另一方面被告提供经原告认可的担保人参与到调解中来,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调解初步达成一致后,张代蕙随即与担保人电话取得联系,确认其自愿提供担保、要求其上传身份证件后,立即组织线上调解,将小额案件主张的金额在简易程序案件中一并调解处理。双方约定:被告分两次在3个月内付清拖欠的租金、物业费、取暖费等共计8万余元;如未按约支付,另行支付违约金3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原告负担。对于小额案件,原告申请撤诉。
各方签订调解协议后,立即制作民事调解书、撤诉裁定。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两案在诉前采取的保全措施。法官一并制作解除保全裁定后,分别向原被告、担保人电子送达。
经验总结
承办法官通过全面了解案情,对案件走向做出精准的判断,从案情实际和原被告双方切身利益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进双方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案的顺利了结,既从实质上化解了矛盾纠纷,也在短时间内办结了两起案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高效为民。
来源:济南政法
责编: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