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引起探望纠纷,法院依法判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它既是离异配偶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是未成年子女获得亲情关爱的重要方式,直接关乎子女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项长期存在的法定权利,探望权的实现具有复杂性与反复性,夫妻离婚时有必要在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具体的探望方式进行约定,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实现,另一方有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尚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15年4月15日生育女孩尚小新(化名)。2022年2月10日,张女士与尚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尚小新由尚先生抚养,夫妻共同财产23万元存款及汽车均归尚先生所有,需确保张女士享有子女探望权,可随时看望孩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尚小新问题产生矛盾。张女士陈述尚先生始终不让其探视孩子,并将张女士的微信和电话拉黑。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准予张女士每月至少探视孩子一次;每年寒暑假让孩子随张女士生活居住15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本案中,张女士与尚先生离婚后,女儿尚小新由尚先生直接抚养,张女士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尚先生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和频率,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孩子的年龄以及张女士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现状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张女士可于每个月的第一周的星期六上午九时至次日上午九时对小新进行探望,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从尚先生处接走小新,次日上午九时将小新送回至尚先生处;寒暑假期间,张女士可于寒暑假开始五日后从尚先生处接走小新共同居住生活十五天,尚先生应提供必要协助。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本案中,张女士要求探望女儿小新理由正当,是张女士法定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结合张女士与尚先生的实际情况,采取寒暑假期间孩子随张女士短期生活这一集中探望的方式,更有助于孩子对母亲目前生活环境的熟悉和加强母女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也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证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充分行使探望权,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本案中,张女士与尚先生在离婚协议中仅有双方对探望权的约定,却对探望权如何行使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导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权难以实现,进而引发矛盾甚至冲突,这对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情感沟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冯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