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执纪执法机关,首先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用好纪法“两把尺子”,这既是最基本的工作要求,也是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能力。2022年,经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我们查处了某国有企业原董事长丁某严重违纪违法案。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严守权限、严格程序,精准定性量纪,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查办工作涉及对人的评价和处理,关系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政治生命,更关系到党的形象和全面从严治党成效。这要求办案人员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做到纪法双施双守,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丁某案中,某建筑集团法定代表人田某长期在丁某任职的国有企业承接业务,期间,丁某向田某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150余万元,年利率高达36%至60%,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但我们发现,法律关于高息借贷型受贿的金额认定并无明文规定。面对这一新型腐败问题,我们深入研究分析司法裁判观点,充分调取客观证据,坚持纪法“两条腿走路”。我们以田某同期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36%为临界点,认定年利率36%以内的部分共130余万元为违纪所得,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共20余万元为犯罪所得。这一认定结果坚持了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充分维护了被审查调查人权益。丁某对此心服口服,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主动交代了收受其他7笔贿赂的犯罪事实。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案件办理中,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规依纪依法作出恰当处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同时依据政策规定做出妥善处理。丁某案中,我们在丁某家里搜查发现一批价值较高的名贵烟酒,据其交代均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但因时间久远、数量较多,无法准确回忆相关人员、具体事由以及时间地点等情况。我们在尽力取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证据标准,对有证据印证系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烟酒,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追究其纪律责任。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其余无法查实来源的烟酒,丁某主动上交组织。后来,该批高档烟酒被依法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依规依纪依法不仅要求实体正义,也要做到程序正义。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要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贯穿始终,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严格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开展工作。丁某的问题线索由市纪委监委指定我委管辖,审查调查过程中,我们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市纪委监委汇报案情进展、请示疑难问题。丁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在甲县、部分发生在乙区,本应由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考虑到丁某先后在甲县多个岗位任“一把手”,为保证审判公正和裁判标准统一,经市纪委监委同意,我们将丁某涉嫌受贿犯罪事实移送至行贿人田某案的受理机关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司法机关综合考虑丁某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通过丁某案的审查调查工作实践,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必须将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贯彻到工作各方面,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让每一次执纪执法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3期,作者: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朱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