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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印发关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提存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 来源:济南日报收集编辑:济南日报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的作用与功能,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近日,钢城区司法局与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提存工作办法(试行)》,这是全市第一个关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提存的工作办法,开启了构筑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监管新模式。

  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提存工作进行的一次重要修订,它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救助金进行提存的4种情形,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提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作为第三方的钢都公证处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提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列明了检察机关可以变更或暂停救助金的发放的3种情形,并对相关附件材料格式进行了说明,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钢城区司法局指导钢都公证处建立提存专户,并严格落实救助金的提存、保管和发放职责,以实现提存款与公证案卷一一对应的目标,确保专款专用。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钢城区“检察+公证”协作机制正式建立,在保障救助金规范使用的前提下,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结合,让司法更有温度,执行更有力度。

  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救助金进行提存的4种情形:

  一、监护人因年龄、身体等原因,可能无法履行合理保管使用未成年人救助金责任的。

  二、监护人有其他家庭成员需要赡养、扶养、抚养,司法救助金可能被挪用、滥用的。

  三、监护人有较大债务或有其他不良记录,司法救助金可能被挪用、滥用或者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司法救助金不能专款专用于未成年被救助人情形的。

  检察机关可以变更或暂停救助金的发放的3种情形:

  一、未成年被救助人因重大疾病或特殊事由急需应急金,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届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救助人确有提前发放救助金合理理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检察机关发现司法救助金存在挪用、滥用等情况,救助目的可能无法实现的。

记者:文/图 杨晨 通讯员 王岩

编辑:张钰

校对:苏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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