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马晓芳 通讯员 马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呼图壁县某私房菜馆因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务,被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972.4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22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呼图壁县某私房菜馆结账时,发现账单多出一笔0.2元的消费提示信息费,作为该店的会员顾客,并不知悉也没有人告知其消费时会从会员卡里扣除信息费。当天,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该私房菜馆检查,通过提取、核对该店消费结账单、顾客结算小票、会员卡消费记录等,发现该店在会员顾客消费时,均会向会员顾客发送消费提示信息,每条信息收取0.2元,费用从会员顾客的会员卡里扣除,会员顾客接收到信息但并不知晓收取消费信息会扣费。该私房菜馆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呼图壁县某私房菜馆共发出消费提示信息19462条,按每条0.2元收取消费提示信息费计算,累计收取3892.4元。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呼图壁县某私房菜馆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对会员顾客有当面告知会员卡充值金额、消费金额的义务,但该私房菜馆却通过发送短信告知会员顾客,并将告知产生的短信费用转嫁给会员顾客,从会员卡里扣除信息费,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所述,该私房菜馆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今年3月27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私房菜馆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