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生下孩子,两人感情破裂,孩子的抚养义务如何确定?
2020年10月,刘某和蔡某确定恋爱关系。第二年6月,刘某怀孕了,她将此消息告诉蔡某后,蔡某并不开心。刘某很伤心,但仍生下女儿小萱。
随着孩子的出生,两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蔡某对孩子表现漠然,并拒绝承担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两人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刘某因此决定分手。
今年3月,刘某将蔡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蔡某支付抚养费。
水磨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蔡某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作为非婚生女小萱的父亲,蔡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为使小萱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法官组织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小萱由刘某抚养,蔡某每月支付2418元抚养费至小萱年满18周岁,小萱如生病花费超过10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他的费用双方自行协商。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婚恋观日趋多元,非婚生子越来越多。为人父母,抚养子女长大成人既是法律要求的义务,又是社会道德赋予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徐建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