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家经纪公司培养的主播张某“单飞”后被经纪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违约金。近日,昆明市五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主播构成违约,并酌情赔偿经纪公司1万元。
张某18岁时与昆明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6个月。合作期间,经纪公司担任张某互联网线上电商直播、线上演绎、直播平台演绎及线下演绎的经纪公司,未经经纪公司书面同意,张某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在非经纪公司安排的平台或场所从事商业演艺活动,也不能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或直接签署演出协议。
按照协议,若张某违约,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包括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公司为张某支付了保底基础合作费用等。
2022年7月开始,张某开始不到岗,并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
经纪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为张某开展一系列培训,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但张某在其知名度提升后,开始违反合同约定,拒不直播,并且擅自在其他“公会”平台进行演艺直播。于是,经纪公司将张某告到五华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开庭前,张某经法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法院决定缺席审理。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某与经纪公司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合同》及双方之间的转账凭证,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就经纪公司担任张某互联网线上直播等演艺的经纪公司,为张某提供独家经济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意思合意,并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现经纪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根据经纪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张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且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前述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达成意思合意,经纪公司要求张某继续履行《艺人独家经济合作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五华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艺人独家经济合作合同》约定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行安排或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或场所从事商业演艺活动”,“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包括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现张某未按约配合原告进行直播,且自行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活动,已构成违约,但原告主张违约金20万元过高。
于是,五华法院根据双方的履约情况以及利润分配情况酌情支持违约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张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张赟 张海彤
一审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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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何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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