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奇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5岁孩童独自在“网红秋千”上玩耍摔伤的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网红秋千”的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孩童的父母承担30%的责任。
案情回顾:2021年7月某日,5岁的小花(化名)在其父母亲的陪同下,到被告王某经营的位于奇台县主题公园内的“网红秋千”游乐设施玩耍。小花的父母从被告王某处给小花购买一张入场票后,由小花一人到“网红秋千”上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小花从“网红秋千”上掉落扭伤。小花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千余元,且经鉴定小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小花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的损失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红秋千”的经营者被告王某明知该娱乐项目本身具有危险性,理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玩耍者采取提示、引导措施。被告王某允许仅有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花进行玩耍并收费,且未尽到了充分的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其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花作为一个年仅5岁的孩童,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小花一人到“网红秋千”上玩耍,未对小花尽到谨慎的安全保护义务,亦对小花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小花的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共计7万余元,由“网红秋千”的经营者赔偿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当相应的责任。该条针对的主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所指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上述主体对他人负充分的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也体现了法律规定消费者的保护。
(来源:古城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