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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清远收集编辑:平安清远
对酒驾、醉驾“零容忍”
就是对生命与安全的珍视
近日,阳山县公安局春运执勤组在江滨路路段开展交通安全整治统一行动,当民警对经过的一辆教练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陈某浑身酒气,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1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经了解,陈某是阳山某驾校教练,饭后与朋友喝了酒后,自认为离家较近,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驾驶教练车回家。陈某从事教练工作多年,经验丰富,平日里总在教导学员们要认识酒醉驾的危害性、拒绝酒后开车、珍惜来之不易的驾照,可万万没想到自己却“栽”在了酒上。陈某不仅没给学员们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还因此丢了工作,甚至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目前,陈某已被依法处理,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