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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工程抵账房引发的纠纷。
2019年5月,胡某经熟人介绍以低于市场价2万余元的价格从同乡欧某处购买一小区的工程抵账房,房屋尚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出于对同乡的信任,胡某并未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也未与欧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即向欧某交付了全部房款45万余元,欧某向胡某出具收条,并保证促成胡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取得房屋。
2022年3月,胡某仍未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也未取得房屋。在胡某多次催促下,欧某表示无法履行交付房屋义务,胡某将开发商和欧某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欧某并未将房款交付至开发商,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开发商因未收到房款拒绝交房。
经法院多次调解,胡某认识到不能因为贪图便宜,轻信工程抵账房不用签订合同,但因双方系同乡关系,胡某和欧某同意庭外和解协议,最终胡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通讯员 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