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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典型性案例”发布

日期: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权威性及公信力,近年来,全市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立案标准,不断探索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强化依法打击规避、抗拒、干扰执行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和高压态势,有效打击惩治了一批转移财产、逃避抗拒和干扰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过前期组织评选,市切实解决执行难部门联动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重庆市“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典型性案例”。




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典型性案例




1.被限高后网上打赏女主播、斗地主,网络消费不是法外之地——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或者拘留。经罚款或者拘留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仍不履行,执行法院可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虽然在审判阶段履行其判决义务,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2016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谭某12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没履行判决义务。谭某向渝北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陈某某没有向法院报告财产。2019年,渝北法院对被陈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0年1月至4月,陈某某在互联网上打赏女主播、斗地主,消费5万余元。因陈某某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和高消费,渝北法院对陈某某罚款5万元。陈某某被罚款后,仍在互联网上斗地主消费5千余元,既不缴纳罚款也不执行法院判决。


2020年,渝北法院以被执行人陈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渝北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2日,渝北法院以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陈某某认为判决过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陈某某支付了执行案款11万元,并通过案外人李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谭某达成债务抵消协议,谭某用本案的执行债权抵消所欠李某某的债务。谭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市一中法院认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在二审程中履行民事判决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但鉴于全案犯罪事实,仍不宜适用缓刑,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生效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某某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陈某某拒不主动履行。原告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陈某某无视相关文书,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渝北法院依法对陈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陈某某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在互联网上进行打赏主播、斗地主等高消费活动。渝北法院发现后,决定对陈某某罚款五万元。但陈某某继续在互联网上斗地主消费五千余元,不履行法院判决,也不缴纳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渝北法院发现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渝北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陈某某提出上诉,并在刑事二审阶段支付了部分案款,通过债务抵消协议的方式履行了民事判决,获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仍判处陈某某犯拘役二个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刑事政策,坚决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的决心。(本案例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报送)



2.抵抗执行“新高度”,故意拆毁“自家房”——被执行人申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执行要旨:申某为使其公司名下房屋不被法院执行,先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阻碍执行,再以房屋存在长期租赁关系、已出卖给案外人为由拖延执行,最后更是雇佣挖掘机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拆毁,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为维护法律和判决的严肃性,强化震慑力度,增强司法权威,执行法院依托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迅速收集、固定证据,经依法审理,申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建设公司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一处房屋。2014年6月16日,北碚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设公司退还保证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建设公司向北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北碚法院查明,某房地产公司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申某,申某持股比例为100%,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在被查封以前已抵押给申某,担保金额为36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为维护自身权益,某建设公司等债权人另案起诉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经审理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在与申某签订借款合同后,没有证据显示申某履行了借款义务,故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与申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抵押权被涤除后,北碚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发出执行公告,拟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置。2019年3月12日,申某甲(系申某之父)以案外人身份向北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某甲诉称,早在2011年,其与某房地产公司已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且因某房地产公司向其借款1000余万元,故某房地产公司已将上述房屋向自己以物抵债。2019年3月13日、3月15日、4月1日,申某、某房地产公司相继向北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房屋已向案外人以物抵债。经审查,某房地产公司、申某、申某甲对提出的诉求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撑,故北碚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述异议请求。2019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申某雇佣挖掘机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拆毁,以图对抗法院执行,而此时某房地产公司、申某、申某甲所提的执行异议均在审查阶段还未作出最终结论。


因查封的房屋被拆毁,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北碚法院第一时间依托执行联动机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提供相关线索为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提供方向。经调查,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挖掘机驾驶员,并顺藤摸瓜查明了申某雇佣挖掘机拆毁房屋的事实。面对铁的证据,申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相关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结合申某的犯罪行为和一贯表现,北碚法院认定申某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执行异议制度是为执行程序中可能遭受权益侵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供的一条重要救济渠道,其不应成为部分当事人借以拖延执行、阻碍执行的手段和工具。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分,更不能故意毁损。法律非儿戏,在本案中,申某自以为对法律规定“了然于胸”,恶意突破法律底线,最终换来了法律的严惩。此案例,对那些藐视法律,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产生了“打击一人,影响一片”的法律效果。(本案例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报送)



3.瞒报转移财产不执行,抵抗最终获牢狱——被执行人乔某某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别墅过户转移至他人名下,同时将他人代自己持有的两套房屋出售,出售的房款未用于支付执行案款,符合“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形。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注重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固定相关拒执证据,并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与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注册成立,乔某某持股85%,程某持股15%。2019年11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市万州区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某某、程某、第三人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重庆市万州区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息;重庆市万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某某、程某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重庆市万州区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万州法院多次通知乔某某申报其名下和以他人名义代其持有的财产并传唤其到院报到,但其拒不理睬,法院执行人员也未能发现其下落。该院遂对乔某某的财产逐一梳理,发现其将本人所有和他人代持的部分财产予以转移,万州法院立即固定犯罪线索,将乔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乔某某非法转移的房产已被追回并在另案中予以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参与分配执行到位52.7万余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迅速找到乔某某,并于2021年5月17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批准逮捕。后经审理查明,乔某某于重庆市万州区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期间,未如实申报案外人徐某代其持有的四间写字楼,并与徐某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一幢别墅过户转移至徐某名下致判决无法执行;乔某还通过其父乔某富将案外人曾某、乔某琼代其持有的两套房屋及车库分别以159万元、156万元出售给案外人邓某某、杨某某,所得价款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给付义务。万州法院遂以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其所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乔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诚实守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精神内核。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仅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同时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瞒报、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不仅会被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隐瞒真实的财产状况,将财产转移他人名下,擅自处置他人代持房产,逃避执行,为判决执行制造障碍,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经过公安机关的严密侦查、收集证据,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起到了很好的惩治与警示作用,同时通过刑事程序追回了被转移的财产,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作聪明”的被执行人最终难逃刑罚、自食恶果,有力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执行权的权威和尊严。(本案例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报送)



4.强占财产不交付,移送追刑促执行——被执行人晏某某强行占有已拍卖房屋阻碍执行案


执行要旨: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晏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为抗拒执行,强行占有已拍卖成交的房屋,拒不履行腾房义务,致使房屋无法交付,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晏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法民初字第03888号民事案件判决:一、被告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云阳支行贷款本金40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10月21日的利息18539.35元,并从2015年10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某某以位于云阳县磐石镇沿江移民路房屋(房地证号:310房地证2013字第05251号)在拍卖、变卖的价值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2月4日,某银行云阳支行向云阳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11日,云阳法院以终结执行结案。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云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云阳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位于云阳县磐石镇沿江移民路房屋一套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7月28日,买受人游某某以463192.00元价格竞得。2019年8月6日,云阳法院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19年9月6日前迁出房屋。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腾房义务,晏某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张某某将其年逾80岁的母亲及上中学的孙女接至房屋内居住,对抗法院执行。


2021年7月5日,云阳法院作出《关于晏某某、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的函》,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2021年8月26日,云阳县公安局对晏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并将晏某某从广州抓获归案。2021年9月16日,云阳县公安局对晏某某、张某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21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晏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法院接受调查。2021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游某某,被执行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晏某某、张某某已履行交付义务且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大,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况时有存在,被执行人要么处于失联状态,要么以身试法,对抗法院执行,交付房屋的行为很容易成为难啃的“骨头案”。针对此类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云阳法院创新工作思路,对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迫于刑事责任压力交付了房屋,促进了执行兑现。本案为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敲响了警钟,也为今后类似履行行为义务的执行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本案例由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报送)



5.联合亲属转移财产,最终难逃法网恢恢——被执行人张某某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案


执行要旨:随着执行工作的改进和加强,特别是执行网络查控等信息化手段的不断完善,被执行人已难以在执行阶段成功转移财产,很多“老赖”选择在纠纷发生时就预谋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义务。执行法院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发布《关于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细则(试行)》,深化打击拒执犯罪联动协作机制。针对本案被执行人判决前精心预谋的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凝聚合力,成功查获被执行人判决前转移隐匿财产,执行中拒不报告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事实,并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基本案情:2020年6月,张某某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廖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拒绝赔偿,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于同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带赔偿廖某某近亲属因廖某某死亡的损失共计502797.83元。2021年3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网络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某某、谭某甲“一无所有”。执行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自己名下的存款20万元转给其姐夫谭某乙,并与妻子雷某某协商离婚,将房屋归雷某某所有。面对执行询问,张某某及亲属一致否定转移隐匿财产。为打破执行僵局,执行人员引导申请执行人就张某某离婚放弃房屋分割提起撤销权诉讼并获得胜诉。正当执行人员准备处置房屋时,案外人黄某某起诉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5万元,并申请参与分配。经调查发现黄某某系张某某亲属,案件诉讼费系张某某前妻雷某某垫付,借款真实性存疑。张某某出狱后就外出下落不明了。张某某及亲属的种种行为表明其与亲属极有可能预谋以转移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的手段逃避执行,但因其与亲属达成“攻守联盟”,无法形成有力证据链。


2022年8月,开州法院将张某某等人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协调公检法召开打击拒执联席会专题研究张某某涉嫌拒执的相关线索,就张某某判决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及立案标准、证据采信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同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查获在广西务工的张某某,并将其移交法院拘留。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开州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及其亲属召开执行拘留前听证会并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与旁听。听证会上,张某某及亲属面对执行人员提出的疑点,显得异常冷静。因张某某仍拒不悔改、拒绝履行义务,开州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拘留十五日。通过听证会,公安机关进一步掌握了案情,明确了侦查方向和重点,决定加大侦查力度,并迅即利用张某某身处拘留所无法与亲属联系的有利契机对张某某及亲属展开讯问。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谭某乙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帮助张某某转移隐匿20万元现金于家中的事实,并交出张某某支取后剩余的11万元。黄某某承认其与张某某为稀释受害人家属的债权虚构利息35万余元的事实。面对亲属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张某某终于幡然醒悟,委托雷某某出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全部和解金额502797.83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联合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被执行人采取判决前转移隐匿财产,并在执行中虚构“合法债务”的手段,逃避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诈性。开州法院积极依托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凝聚合力,并用足用好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引导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等反规避执行措施,形成“组合拳”发现并掌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既充分保障胜诉权益,也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拒执行为,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本案被执行人在纠纷发生后不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反而精心预谋转移隐匿财产、虚构债务逃避执行,最终让自己和亲属陷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困境,对希望通过精心设计转移隐匿财产的“老赖”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本案例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报送)



6.积极引导申请人自诉追刑责,全力构建打击拒执行为强大震慑——被执行人刘某、吴某拒不分割共有财产执行案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判处刑罚,严肃法律权威。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刘某1、刘某2系死者刘某子女,被执行人刘某3、吴某系死者刘某父母,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系死者刘某前妻。2018年8月8日,张某与刘某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二申请执行人由张某抚养。2019年12月18日,刘某因工致伤后死亡,刘某1、刘某2、刘某3、吴某共同获得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40万元,由赔偿义务人汇入刘某3的账户上。刘某3、吴某安葬刘某花费8.5万元后,对剩余赔偿金中刘某1、刘某2应得部分拒绝支付。2020年6月30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3、吴某支付刘某1、刘某2因死者刘某死亡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5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3、吴某未自觉履行义务,刘某1、刘某2向巫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后经巫山法院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将赔偿金通过取现方式转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刘某3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一次对被执行人吴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并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后,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2年4月26日,在巫山法院积极引导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1、刘某2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巫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获得补偿款后,除去支付死者安葬费用外,还应当及时支付二刑事自诉人依法应当享有份额的款项,该赔偿款并非死者刘某的遗产,二被告人以代为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为由提前转移赔偿款,恶意逃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该罪名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3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均表示接受判决,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一是鼓励当事人依法主动维权。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时,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鼓励当事人通过自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尽力维护自身权益,拓宽申请执行人救济渠道,在让被执行人受到应有惩罚、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的同时,在全社会营造通过刑事司法手段打击拒执行为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的宣示价值,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起关注执行、理解执行、参与执行的意识,同时起到鼓励诚信、维护司法权威的法治宣传效果。二是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原本属于孙子女所享有的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导致亲人对簿公堂,自身被追究刑责,既损人且不利己,是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反面典型,值得引以为戒,让人深思,警醒社会公众注重维护家庭和谐,构建长幼有序、尊老爱幼的良好风尚。三是引导依法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本案系因赔偿义务人将涉案款项全部汇入死者父亲刘某3一人名下,进而引发纠纷。该案引导社会公众,在处理类似重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让相关权利主体全面参与,在达成赔偿协议时就兼顾各方利益,避免在赔偿款到位的情况下,实际收取款项的人见利忘义,不顾亲情,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本案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报送)



7.保全人擅自处置被保全财产,责任人被拘留——重庆某锰业有限公司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


执行要旨: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在诉前保全查封的财产属于被人民法院限制处分的财产,被保全人不得变卖、隐藏、转移、毁损被保全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责任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由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保全人不得以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主张权利为由擅自处置被保全财产,擅自处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毛某某与某锰业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前,毛某某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某锰业公司堆放于某硅业公司仓库内价值25万元的钢材。黔江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准许毛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后法院查封了某锰业公司存放在某硅业公司仓库内的硅锰合金35吨。2022年2月,毛某某向重庆市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确认由某锰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毛某某工商保险待遇12万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某锰业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处置已查封的35吨硅锰合金,但却发现该35吨硅锰合金不知所踪。经询问某锰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法院查封上述35吨硅锰合金后,某科技公司以该35吨硅锰合金是其委托某锰业公司加工的产品为由,要求某锰业公司交付该35吨硅锰合金,某锰业公司遂撕毁法院封条,将该35吨硅锰合金交付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将上述硅锰合金出售他人。因某锰业公司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导致被保全财产流失,黔江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于2022年7月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某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拘留15日。后法院将胡某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黔江法院再次裁定查封某锰业公司存放在某硅业公司仓库内剩余的硅锰合金35吨。同时,法院告知某锰业公司、某科技公司,如两公司对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无论被执行人,还是案外人均不得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否则,法院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两公司均承诺绝不再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后某科技公司针对法院再次查封的35吨硅锰合金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某锰业公司也主动向法院申报了其他财产供法院执行。目前,法院正在处置该锰业公司的其他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定打击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典型案例。执行过程中,有少数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导致被执行资产流失,给申请执行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给予适度的惩戒,既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也给当事人及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例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报送)



8.擅自支取保险现金价值,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被执行人周某某擅自支取保险账户逃避执行案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明知其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却擅自支取保险现金价值,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生效裁判保护的债权人合法权益,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法院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加强法律威慑,捍卫司法权威,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定、判决的违法行为,有效促进执行兑现。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由周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020年10月14日,王某某向荣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2年3月1日,王某某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周某某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周某某,周某某谎称其在外地打工现在也没有钱,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荣昌支公司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某某在该公司有已经失效近3年的保险合同5份,该5份保险具有现金价值共计20133.83元。当日下午周某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支取手续,6月1日到账,支取手续为被执行人周某某本人办理,并于6月4日银行柜面现金支取。2022年6月6日,执行法官前往该保险公司提取上述5份失效保险的现金价值,被告知被执行人周某某已支取。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周某某将支取的保险款交至法院,并告知拒绝交回的法律后果,周某某置之不理。2022年6月15日,执行法官调取到被执行人周某某支取上述保险现金价值的银行账户,并对该账户予以冻结,但该账户已无资金。


在执行中,对具有现金价值的失效保险,周某某为逃避执行擅自支取,经法院两次通知交回均拒不执行。执行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以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向荣昌区公安局移送案件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荣昌区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22日,在荣昌区公安局侦查过程中,周某某迫于法律强大威慑,主动将保险款20133.83元支付至法院账户,现该案件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本案中发现周某某有拒执犯罪线索,第一时间移送侦查。执行法院多次通知周某某申报财产和主动履行,周某某仍不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在首次执行中周某某已被限制高消费,但其仍为子女、前妻及本人投保大额保险,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擅自支取保险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后虽将保险款支付至法院,但其行为影响恶劣,只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加强法律威慑,捍卫司法权威,进一步推进执行兑现,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例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报送)



9.案外人恶意缠访闹访,阻碍司法拍卖被罚款——案外人李某某扰乱司法拍卖秩序案


执行要旨: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案外人为获取高额中介费用,通过伪造签字、手印及相关重要证据的方式非法介入司法拍卖,妨碍案件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基本案情: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与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电费等8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九龙坡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任某、何某、周某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遂向九龙坡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九龙坡法院经审查后将何某等三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之后,九龙坡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某与案外人赵某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房产,并对该房产采取拍卖措施。


竞买人曾某在“社会中介人员”李某的推销下,将竞拍上述房产的事项委托给李某。李某为获取高额中介费(拍卖成交价5%的居间服务费和3%的贷款服务费),向竞买人曾某承诺可以办理缩短贷款放款时限、加快房屋交付等事项。因涉案房产位于重庆市外且房屋内有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九龙坡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将该房产的交付标准及腾退时间延后作出了特别说明。竞买人曾某于2019年5月以最高价竞得涉案房产。李某为了达到其向竞买人曾某承诺的短期内交付房产的目的,通过伪造竞买人曾某签字及捺印的方式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反映材料等多份重要证据,并多次到九龙坡法院及上级法院闹访,严重妨碍公务,阻碍案件正常执行,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九龙坡法院约谈竞买人曾某了解具体情况,曾某向法院书面确认其在该案案卷材料中的签字及捺印非出自本人。九龙坡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传唤李某,在执行法官的询问下,李某如实交代了其伪造证据的事实。鉴于李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执行,情节严重,九龙坡法院同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李某罚款2万元。李某接到罚款决定书后,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李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场写下具结悔过书,并在当日交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网络司法拍卖在提升执行公信力、满足胜诉当事人的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推广和发展,社会上也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部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获取高额中介费用,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违规承诺等手段招揽业务,一旦法院的拍卖行为与其向竞买人做出的承诺有所出入,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甚至采取非法手段介入网络司法拍卖。此类“黑中介”行为隐蔽性强、不易取证,严重扰乱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司法拍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案对案外人通过伪造签字、手印及相关重要证据妨碍司法拍卖的违法行为,在固定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罚款予以惩戒,有力打击了“黑中介”行为,及时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多方主体参与的权利兑现过程本应在法治轨道中运行,通过对“黑中介”妨碍执行行为的制裁及大力宣传,不仅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秩序也具有较好警示和指导作用。(本案例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报送)



10.依法移送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打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法犯罪行为——被执行人继承人冯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


执行要旨: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外人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的,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重庆市巴南区某压铸件厂(以下简称“某压铸件厂”)、冯某甲支付加工费150949.75元及利息。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某机械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某甲存放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天池村的机械设备,并经被执行人冯某甲签字确认。因设备较大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垫付另寻场地存放的费用,法院将上述涉案财产交由被执行人本人保管,并告知其相应救济途径。嗣后,被执行人冯某甲的儿子冯某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机械设备属于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2019年8月2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冯某乙的异议请求。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查封的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执行中,被执行人冯某甲去世,承办人发现法院查封的设备已被冯某乙盗取并于2020年3月将部分设备出售,现下落不明。经研究,法院认为冯某乙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对冯某乙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因涉及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尺度认定的问题,2020年7月2日,巴南区人民法院向巴南区委政法委去函请求予以协调处理。在巴南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2020年8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冯某乙非法处置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罪立案侦查,后对冯某乙实施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作出起诉意见书,移送巴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冯某乙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本案所有欠款,考虑到冯某乙的悔过态度,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移送涉嫌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财产违法犯罪线索,打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正常执行工作秩序,保障司法权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生效裁判,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为保障执行顺利开展,对执行措施的保障,维护执行权威,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应当尊重法院的生效裁判,更应当尊重法院的执行行为。本案中,冯某乙明知法院已对案涉财产实施查封,仍予以非法处置,严重妨害案件执行,扰乱了法院执行秩序,属于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将冯某乙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冯某乙采取了控制措施,其本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涉案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震慑了妨害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巴南法院通过与司法机关共同协作,本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例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报送)



来源:市高法院执行局

编辑:吴辉、罗姗姗

审核:周禅、苏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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