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晚报全媒体 记者 段佳 通讯员 韩爽
3月1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岳阳市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报告(2018—2022年度)》白皮书,发布了岳阳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肖某某先后伙同何某某、赖某某(在逃)驾驶摩托车从平江县城出发,在江西、湖南境内多地采用弓弩发射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镖的方式,多次盗杀土狗。
2018年1月1日,何某某和肖某某在盗杀土狗时,何某某被受害人控制,肖某某逃脱。平江县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处置,并当场缴获被盗杀的土狗4只,作案工具弓弩1把,剩余毒镖4支。
肖某某脱逃后,又伙同赖某某在浏阳市境内继续以该种方式盗窃作案。经检验,带尾翼飞镖状注射器4支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何某某和肖某某、赖某某三人合计非法销售了被盗杀的土狗36只。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何某某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飞镖盗杀土狗后销售,其行为属于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销售假药案
2017年1月,金某甲(无医生执业资格)与金某乙(在逃)商议开设门诊部,由金某甲负责筹措资金、金某乙负责接诊病人并销售自制药酒和药丸。金某甲购得某门诊部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制作了金某乙系老中医、专治疑难杂症的广告宣传单,大肆宣传金某乙“医术高明”。
2017年4月18日至20日,金某乙在该门诊部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诊治,并开具6粒自制中药药丸。
4月20日晚,杨某某服用1粒该药丸,次日出现不良反应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杨某某系乌头碱中毒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在其服食的中药丸及其血液、肝脏、胃中检测出乌头碱。金某甲的亲属向被害人杨某某的直系亲属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得到了谅解。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甲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且所销售的假药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本案涉案药丸的生产、销售均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药丸经法医学检验含有有毒物质,且经法医学鉴定,药丸中的有毒物质直接造成了被害人中毒死亡,涉案药丸为假药。金某甲系从犯,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犯销售假药罪,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9年以来,周某甲在未获得农药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利用25%杀螺胺乙醇胺盐、木质素、分散剂等原材料,套用其他公司的商标,生产假冒伪劣的50%杀螺胺乙醇胺盐可湿性粉剂、25%杀螺胺乙醇胺盐、26%四聚杀螺胺,并掺入合格的50%杀螺胺乙醇胺盐可湿性粉剂,对外进行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其中周某甲负责租用场地、购进原材料和成品采购,周某乙由周某甲雇佣,负责管理该生产窝点的日常事务。
经检测,该生产窝点所生产的农药均属假冒伪劣产品。公安机关从周某甲、周某乙仓库查获扣押了50%杀螺胺乙醇胺盐可湿性粉剂10490千克、散装黄色粉剂1050千克、26%四聚杀螺胺5640千克、25%杀螺胺乙醇胺盐1850千克、精制茶柏540千克,未销售货值合计871010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甲、周某乙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发后,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周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二审期间,周某甲、周某乙均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判决周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周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周某甲、周某乙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农药、精制茶柏,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联系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民事公益诉讼案
贺某某系湖南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下有3家经营门店,且有多家连锁店。
2020年1月25日,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贺某某接受订单后,先后两次以个人名义从河南省购进“某安”牌口罩共计24.6万个,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共计297110元。
经检测,贺某某购买销售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相应防护功能,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新冠病毒感染的作用。
案发后,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直营店和连锁店共行政罚款254900元。
2020年12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贺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后贺某某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支持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贺某某、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3倍惩罚性赔偿金891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向社会公开道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贺某某、湖南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假冒伪劣口罩数量较大,涉及人数众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贺某某、湖南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销售系欺诈行为,并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公众享有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造成精神利益损失,应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作出判决:贺某某、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91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公开赔礼道歉。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易某某于2017年1月31日开始在某学校接受培训,缴纳了教育培训费用2万元。2018年2月14日,易某某家人在某学校处接其回家时发现其身体有多处伤痕,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送往医院住院检查治疗,后鉴定为轻微伤。易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
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某向某学校缴纳了学习期间培训费用,其与某学校双方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某学校在教育培训过程中,未尽到管理的职责,导致易某某身体多次广泛受伤,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易某某要求某学校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由学校赔偿给易某某损失12317.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