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就餐时吃到虫子,食客维权找法院,双方各执一词,是食品安全还是自导自演?索赔缘何被驳回?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市民小李外出至某牛肉汤馆用餐,用餐过程中发现异物,经查看该异物为虫子,向店家反馈后,店家向小李退款10元。小李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索赔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店家赔偿其1000元并赔礼道歉。餐馆经营者辩称,为表歉意,当时赔付对方10元,原告小李将剩下的饭吃完后,又提出10倍赔偿,所以怀疑虫子是原告自己放进去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系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结合原告提交的图片及录音光盘与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无法确认原告牛肉汤中的虫子系被告故意或过失所致还是在原告就餐后不慎落入。且在被告向原告退款后,原告又将剩余食品吃完。庭审中,原告称是因为不想浪费才将剩余牛肉吃了,并未对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已经对食用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举证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1000元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驳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景鹏 报道
编辑 施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