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宋慧乔和宋仲基离婚的新闻登上热搜,加上范冰冰李晨官宣分手的爆炸性消息,一夜之间,大家对爱情、对离婚似乎又有了更热切的关注。

宋仲基和宋慧乔
我们知道,法律调整的是某些社会关系,而对于离婚和分手这两种行为来说,离婚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受我国婚姻法调整,而恋爱期间分手纯属道德行为,仅受道德调整。所以,随着双宋和冰晨四位明星私生活新闻热度渐渐冷却下来,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补充一下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情况及法律规定。之前在杨烁“离婚协议书”曝光,详细聊聊“净身出户”和“房产分割”这篇文章中,其实已经提到过几种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情况,需要的读者可以再次阅读,此文不再赘述。

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房产一般是离婚争议中最大的争议点,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会如何分割,哪些因素会对房产分割起到重要影响呢?根据《婚姻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可以总结出,在处理房产分割问题上,我国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和平等协商原则
自愿和平等协商原则其实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大的基本原则,就是在民事活动中,民事关系的双方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时候要本着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这也就是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同样也贯彻到了婚姻关系里房产分割的问题中。
不论我国出台了和房产分割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都无法取代“自愿和平等协商”这一基本前提和大原则。也就是说,在分割房产的时候,法律是支持夫妻双方本着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房产分割的,只有在夫妻双方无法进行“意思自治”时,法律条文才会发挥效力,由法律判决。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处理方法,《婚姻法》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且该规定也并非仅仅针对离婚房产分割。即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婚姻法规定的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此项原则的适用,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婚姻法把照顾“子女”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这意味着如果夫妻离婚,而法院可能判决子女随男方共同生活,那么男方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可能高于女方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这还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产分割比例问题时,拥有小孩抚养权的男方可能占得更多优势。

3、照顾婚姻无过错方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泌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举个例子:甲女与乙男结婚,但甲女不知道乙男已经与丙女结婚。因乙涉嫌重婚罪,甲乙之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甲女对婚姻无效无过错,属无过错方,分割甲乙同居期间的财产先协商,协商不成应照顾甲的利益,但不得损害丙的利益。

1、婚前房产增值,增值部分归属谁?
随着房市泡沫的增长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影响,这个问题是离婚夫妻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例如:
户主小张2008年以93万元购入一套100平的房子,付款方式为全额付款,一年后,小张离婚,房子涨价到107万。这种情况下,房产该归属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婚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什么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呢?
孳息是一个法律术语,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物权法对其有规定,但法律并没有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主要是依靠学理上研究和生活习惯对其解释的。通说认为,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称为天然孳息,又称自然孳息,鸡下的蛋,动物产的仔,果实结的果都属于天然孳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称之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股票红利、房屋租金。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与自然增值相对的是主动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的主动增值的发生是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投资、管理所致。主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的投资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上面的案例,我们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要看房屋的增值是自然增值还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增值,若是自然增值,则属于小张个人财产, 若是主动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套婚前合同还有效吗?
针对这种情况,《婚三》第6条规定,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186条处理: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也就是说,除非该房产赠与具有公益性质,否则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很显然,案例中小卢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公益行为。这样提醒广大女同胞,不要轻易相信一个男人的承诺!承诺很容易,做不做得到完全看人品,房子赠与这种事,只有把你名字写到房产证上才真正算落袋为安。

3、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制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的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又念在多年夫妻情分上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件吗?
在结婚的时候,新人通常会说“往后余生,不论贫穷还是富贵,健康还是残废,我都会对你不离不弃……”话虽简单,说出来容易做起来难。很多人夫妻在大难临头时都做不到同甘共苦。既然如此,弱势一方也不能落得人财两失。
《婚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所以,在该案例中,无论出于法律还是道义,法院应该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治病救人是关键。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卖了,另一方能否追讨回来?
小王和小李结婚后,购买了一套用于投资的房子,当初出于省事,只写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小王不经小李同意就出售了这套房,小李能不能通过打官司要求撤销交易?
一般人或许认为,这套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小王不能够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法院应支持小李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诉求。“但是按照新法,小王可以单独处理这套房子,因为房产证上就只有他的名字。
《婚三》: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所以,婚后买房,请记得两人共同登记。

1、树立理性观念
首先要承认一点,既然双方已经闹到离婚分割财产的地步了,那么人都是自私的,即便是之前感情有多好,只要走到离婚分割财产这一步了就不能再顾及之前的感情,而要将注意力集中到分割财产上,不可因为自己的软弱或者顾念先前的感情而使得自己在财产上受损。
2、配合律师调查
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要积极配合自己所聘请的律师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提供便利,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财产分割,否则一方可能存在转移或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另一方一方不积极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可能会因此造成分割的财产并非是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从而使得其中一方受损。
3、尽量保全证据
要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蛋糕,首先要要证明蛋糕有多大,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材料,而不是似是而非的判断,这是很多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遇到的最多、最大障碍。
比如,如果为了结婚计划一起买新房,无论双方出资多少,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产权登记时,提出来要以双方共有的名义登记,成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对于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信息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最好双方都能留存相关证明。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及居民投资意识的觉醒,房产分割是离婚中比较复杂也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面对这种重大财产处置及与夫妻双方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婚姻当事人一定要慎重、理性的对待,吃透法律规定,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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