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颖(Angelababy)维权胜利,侵权公司被判赔偿百万并连续道歉10日

2019年7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杭州某餐饮公司未经演员杨颖(Angelababy)的同意就私自使用其肖像、签名图样推广宣传公司经营饮品,并向外宣布已于演员杨颖签约助推该公司饮品品牌升级的行为,已经侵犯演员杨颖本人的肖像权、姓名权,依法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杨颖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称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姓名权,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2万元。被告人杭州某餐饮公司对此辩称,原告杨颖主张的侵权内容均已删除,而且公司仅使用杨颖一张照片,原告缺乏法律依据。并且杨颖所主张的实体店非本公司分支机构,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相应的行为和后果应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实体店自行承担,综上驳回杨颖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审理该事件后得知,被告人杭州某餐饮公司,于2017年9月份便开始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上使用有杨颖手持QE杯饮品的照片,其店铺里有杨颖形象的易拉宝海报、发布的秒拍视频中的背景、宣传海报中也有类似的形象照,并在推送的文章和其海报中数次说明已于杨颖签订关于QE杯全面升级的协议。至庭审现场勘验时,该公司还有3篇侵权文章尚未未删除。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杭州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用于商业用途,明显侵犯原告杨颖的肖像权、姓名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杭州某餐饮公司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微博中连续10日向杨颖赔礼道歉,并赔偿杨颖经济损失100万元。

我国侵权法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侵权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依据《民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杨颖作为演艺人士,本身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姓名权、肖像权都具有一定的商业用途。此案被告人杭州某餐饮公司擅用杨颖的姓名权、肖像权长达一年半的时间,误导大众认为杨颖就是该公司相关产品代言人。其行为属侵权行为。所以,经营者在经营、推广自己的商品时,应当注意使用的图片、视频是否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如果向使用他人照片、签名的话,应当事先征得他人的同意。

点击“了解更多”,免费为你解决企业法律难题。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