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毒品的肆虐屡禁不止,流毒百年。当时社会上流传的毒品种类主要有鸦片、海洛因、吗啡、红丸等,其中,以鸦片最为流行,危害程度最深。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烟毒已经非常严重,广大农村也出现了严重的吸毒现象。如淮北农民即受鸦片之害颇深,“大农为甚,小农亦间有之,喷云吐雾,无间日夜。生产于是大减”。鸦片价昂,瘾大者每日多至二元,八口之需耗其大半。生产少而消费多,安得不败。
街头吸食鸦片者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中外一致的压力下,国民党中央执委会于第105次政治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自1928年起,以3年为限彻底禁绝鸦片。禁烟由财政部负责主持。为此,财政部专门设立禁烟处,并于1927年9月制定并公布了《禁烟暂行章程》,该章程很多举措根本不具备执行的可能,而且允许商民领证贩售或吸食鸦片,由政府收税,此即所谓“寓禁于征”。在此政策之下,无异于将吸毒变为交税之后,国家承认的公开、合法行为。这与舆论要求的严禁鸦片政策背离太远,因而招到了强烈批评。
在舆论压力下,国民政府于1927年11月与1928年4月,两次修正禁烟章程,但均未有重大改进。1928年7月18日,在舆论压力下,国民政府撤销了财政部的禁烟处,8月成立了直属国民政府的禁烟委员会领导全国禁烟。
收缴鸦片
9月,禁烟委员会制定的《禁烟法》与《禁烟法施行条例》,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66次常会通过,正式颁布实施。《禁烟法》对禁种、禁运、禁售、禁吸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所有烟民于1929年3月1日前必须戒绝烟瘾,所有制造、贩售鸦片、吗啡、海洛因等项毒品或栽种罂粟者,均依法治罪。这标志着国民政府“断禁”政策开始实施。11月,全国禁烟会议在南京举行,会议通过禁种、禁吸、禁运各种提案计44件。此后,国民政府于1929年1月至1930年12月共制定了14种重要的禁烟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系统的禁烟法律体系。
戒烟所
在国际国内舆论的讨伐之下,1935年4月,蒋介石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身份向全国发出禁烟通令,宣布“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规定1935年至1936年底为禁绝烈性毒品之期限,第一年广设戒毒医所,使吸用毒品者自动投戒,若逾期不戒,延至次年即予重处期刑。若制造、贩运毒品,一律处以死刑。自1935年至1940年年底为六年禁烟期限。这标志着“渐禁”政策完全取代了“断禁”。
张宪文、张玉法主编:《中华民国专题史•第八卷》,2015年版。
编辑: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浙江大学近现代史硕士生 萧宸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