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封闭专制的“三千里苗疆”,在“改土归流”后实现多民族一统

“改土归流”是清朝政府在我国西南各省区进行的一项改革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废除西南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及头人世袭的政治特权,改任外地人为当地行政长官,以加强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的统治,促进其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秦汉开始,即在西南地区设置地方行政机构加以统治,在中央政府统治的绝大多数时期,都采用委任当地少数族酋长随俗而治的办法,因而这一地区很长时期都和中央政府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中央政府强大,则这一地区接受统治,中央政府一削弱,便又往往形成地方民族政权。到了元代,土司、土官制度大体形成,元代在今云南设立的19个万户府,大多数都是任命当地少数族首领为官,明代将这套制度大力推行,在云南、贵州及四川、广西、湖南一些地方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土司、土官制度。土司虽接受中央政府封赐的官爵和名号,但实际上是割据一方的地方政府,它们的统治者世袭继承,沿袭落后的统治制度,管辖所属的土地和人民;土官是按照汉族地区行政制度设立州、府、县,委任少数民族头人担任知州、土知府、土知县等土官,这些头人虽无土司之名而行土司之实。

当时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各种少数民族与汉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不同,生产方式比汉族落后,社会发展水平底下,中央皇朝在军事征服和政治臣服后,无法立即加以改变,因而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了土司、土官制度。但土司、土官对属下百姓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统治残暴。如乌蒙土司向清政府缴纳的年银不过300两,取向土民榨取此数的成百倍的财务。他们对土民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横征暴敛无休止。土司的儿子要娶妻,所有土民三年内都不能婚娶。土民有“罪”被杀,其亲人还要出几十两银子的“垫刀费”。一些土司、土官还劫掠从外地迁来的汉族人,阻断商旅往来,严重的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贵州以古州(今榕江)为中心的“三千里苗疆”,1300多处苗寨,10多万苗族人民不属清朝管辖,他们不仅收留汉人,而且窝藏犯罪的苗人;这里土地肥沃,物产丰富,却长期蔽塞于西南一隅,既违背了苗族经济发展的趋势,又阻碍楚粤客商往来,妨碍物资交流。云南边境一些土司还和老挝、缅甸联络,更不符合统一国家的要求。

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大量汉族人迁居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垦土地,便开始在一些地方取消土司,设立由中央政府直接统治的地方机构,由外来人即所谓“流官”担任地方长官。清朝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根据满族大臣鄂尔泰的建议,委任他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全权主持西南各省改土归流工作。乾隆时,平定大、小金川(今四川大渡河上游两条支流)地区的土司叛乱,废除土司,设立州县,划归四川省管辖。

改土归流消除了土司割据状态,减少了土司为争权夺利煽动民族情绪而发动战争的机会,加强了清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奴隶制、农奴制等落后的生产关系,加强了各族人民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有利于促进西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改善,也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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