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最该杀的是人牙子 汉朝对人牙子一律凌迟

过去有句古话,叫做“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这倒不是说这些全都是罪恶之源,而是从事这个行业的基本都没好人,就像电视剧里和珅说很多朝代的官员那样,“挨个枪毙,或许有那么三两个冤枉的,但是隔一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和珅说的是砍头,但是和珅生活的哪个朝代,已经有枪了,所以咱们也说枪毙,这样更通俗易懂。但是古人为什么要说“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呢?咱们来看看梁山好汉的所作所为就知道了。

清风山上那个人心美食家矮脚虎王英,就是“车行”的:原是车家出身,为因半路里见财起意,就势劫了客人,事发到官,越狱走了。在古代,出租车的老板和“司机”,在人烟稠密的地方的服务态度很好,但是到了荒郊野岭,那么乘客和雇主的性命就由他们说的算了:一般来说,车行老板是默许车夫干一些图财害命的事情的,因为车夫会交给他们一些“份子钱”。

至于“船家”,梁山上也不少,几乎所有的水军头领都请人吃过“混沌”和“板刀面”,就连比较正派的阮氏三雄也干过这买卖——“日常只打鱼为生,亦曾在泊子里做私商勾当。”吴用嘴里的“私商”就是在水里打劫,就像张横张俊兄弟那样“只在这浔阳江里做些私商”,主营业务就是船到江心猛涨价,不肯多掏钱的就扔进江里(怎么忽然想起了导游?),而最彻底的办法就是请客人吃“混沌”和“板刀面”,钱也要,命也要。

开店的就不用说了,菜园子张青和母夜叉孙二娘,“大树十字坡,客人谁敢那里过?肥的切做馒头馅,瘦的却把去填河。”官府差役收了钱,即使这酒店已经在江湖上赫赫有名,他们也装聋作哑,理由很简单——张清孙二娘的“孝敬”没少过,如果不是孙二娘长得实在太丑,孝敬的东西可能就不仅仅是打劫来的金银财宝了。旱地忽律朱贵的“梁山大酒店”,是有靠山的黑店,不但宋江允许,就是晁盖也没反对过,所以神行太保戴宗也差点被朱贵吃掉——当然朱贵是吃不了那么多肉的,他是开招待所的,梁山头领们上山下山都要到他那里打过站,吃的都是啥“山珍海味”,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不说破而已,这叫心照不宣。

脚夫不用多说,也就是搬运工,有时候矮脚虎王英也会客串一下。咱们今天着重要说的是“牙行”,也就是某种意义上的“经纪人”,在过去买骡子买马,是要找个懂行的“牙行经济”来帮忙看牙口讨价还价的,就像现在某些明星雇佣的经纪人,接哪些片约、收多少片酬,都是经纪人说的算。而这些经纪人不但要雇主的钱,还要雇主的老婆,如果有机会,可能还会要了雇主的性命。

笔者拿牙行跟经纪人做比较,并没有说某明星的意思,而是着重要说牙行中最可恨的一个“亚行”,也就是“人牙子”,在有些时期,媒婆也是包含在人牙子行列之内的,因为很多“明媒正娶”,其实就是人口买卖,而媒婆(不一定就是男的)就是在其中牵线搭桥的经纪人。比如撺掇成西门庆和潘金莲“好事”的王婆,就是客串了一把媒婆人牙子,把潘金莲“卖”给了西门庆,得到的中介费是“十两银子的棺材本儿”。

咱们该说到重点了:当时官府对王婆这个客串人牙子的判罚是“凌迟处死”,而且宋朝官府的判决,在当时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仅仅是宋朝,就是在其他比较正常的朝代,贩卖人口也是死罪,轻则绞刑,重则磔刑,也就是类似于凌迟处死,反正是不给人贩子留全尸。比如汉朝《盗律》规定,只要是“略人”,也就是抢掠贩卖人口,不管卖没卖出去,判决结果都是“磔刑”,就连“明知故买”的买家也要跟人牙子一起被切碎(同罪),如果买家不知情,以为是“明媒正娶”,那么也不能免罪,男的罚去修城墙,女的罚去给官府舂米——这是当时最苦的两个工作。

《元史·刑法志》规定:“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人牙子的罪过是跟偷坟掘墓造假钞一样,都是重罪。但是对人牙子的处罚,却在后来的朝代越来越轻了,也不知道是不是人命越来越不值钱了,明朝盗卖人口,最重的处罚,就是杖一百、徒三年。而到了清朝,因为是从奴隶制脱胎而来,贩卖人口根本就不算什么罪行,而且各级官府都是人口买卖的大力推行者,动不动就是“发给披甲人为奴”、“发往教坊司”,而且雍正以前还有一种人的户口本都与普通人不一样,他们叫“贱籍”。特别是到了清末,官府、黑帮、商行都做人口买卖,这一点我们可以参阅一个词条,叫做“贩猪崽”,接收地一般是旧金山等欧美发达城市,也有的被卖去修铁路——这是清朝官、商、匪与洋人“合作”的结果。

咱们说笔者最想说的话:还是汉朝的制度好,只要你有了贩卖人口的行为,不管有没有成交,一律切碎了喂狗。看来《三国志卷三十二 蜀书二》记载刘备所说的“夫济大事必以人为本”,还真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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