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文钱而刺死下属,十六字断语被人称颂,细看这位清官的可怕之处
中国人自古以来是非常推崇清官的。什么是清官?廉洁自守,两袖清风,与民秋毫无犯是清官;公正无私,处事分明,能够为民做主、主持公道是清官;明察秋毫,断案如神,雪沉冤、平冤狱是清官;心系社稷,爱民如子,为民请命,为苍生谋幸福是清官。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里,诞生了很多清官。当代的暂且不论,春秋时候就有才智过人、忠君爱民的晏子,汉朝有黄霸、董宣、杨震,三国有诸葛亮,唐朝有魏征,宋朝有范仲淹、包拯、于谦、寇准,明朝有海瑞,清朝有于成龙。等等,他们或以高风亮节为人敬仰,或以政绩卓越造福一方,或以才干过人留名千古,是清官中的典范,人臣里的龙凤。
但清官文化也曾经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使这个令人本来皎洁如月光般光辉灿烂的清官形象大打折扣,甚至令人想起来不寒而栗。让清官文化扭曲的第一个,当属那个因为“一日一钱,千日千钱;水滴石穿,绳锯木断”断语而“流芳千古”的县令张乖崖。
张乖崖是宋朝时崇阳县令,有一天他巡视县衙库房的时候,发现有一名小吏在头巾上拴了一文铜钱。询问之下,小吏承认这是偷窃库房所得。于是张县令就下令责打小吏,小吏不服叫屈:“偷了一文钱有什么了不起?你能打我,你还能杀了我不成?”张县令于是勃然大怒,坐上公堂,提笔批下了“一日一钱,千日千钱;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十六字断语,然后起身提剑刺死了小吏。随后,张乖崖向上级申报了小吏的罪状。
这件事最初被记载在南宋时罗大经所做的《鹤林玉露》一书中。张乖崖杀了小吏之后,立时名声大振,据说当地民风一度好转,而张乖崖也被认为是执法严明、御下有方的清官典范。而到后世,当初张乖崖给这个小吏宣判是所写的十六字断语,被人奉做经典语录,意在告诫人们要防微杜渐,谨小慎微,“勿以恶小而为之”,以免积习成罪,最终不堪收拾。
记载这件事的作者罗大经是南宋时宝庆二年进士出身,历任容州法曹、辰州判官、抚州推官。从他的经历来说,按说他是一名深通律法的官员,但就他记载这件事的本义和对这件事的评价而言,似乎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小吏偷窃库房的金钱的确不当,属于监守自盗,论罪当罚。但小吏的辩解也是有道理的,棒打可以,但罪不至死,所以就认为张县令不可能杀了他。小吏是懂法的,监守自盗本来就不对,知法犯法更是可恶。但可恶归可恶,“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置这是从古以来的执法准则。张县令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显然是感情用事了。
张县令可以继续深究这件事,确切查证出这个小吏曾经偷盗过库房多少财物,然后根据罪行进行审判。但他却写下了“一日一钱,千日千钱;水滴石穿,绳锯木断”。这十六个字看起来对仗工整、逻辑严密、大气磅礴、正气凛然,但事实上,作为论人赏罚、定人善恶、决人生死法律判决,就绝对不能这么写。“一日一钱,千日千钱”,这是用数学方法计算出来的,而非查证出的有真凭实据的罪行事实。这样毫无依据的主观臆测,怎么能写在判决书上呢?
其二,张县令的确有审判权,在主观臆测了罪行并判决之后,按照规则应该上报上级,等待上级审核之后再行处置。即使是处置,也就是说被上级审核为死刑,也应该有专门的行刑人员(俗称刽子手)执行。但张县令却亲自提剑将小吏刺死。张乖崖没有御赐的尚方宝剑,也没有传说中包龙图的御赐铡刀,应该没有先斩后奏之权。在这次执法事件中,张县令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是清官、酷吏、侠客、强盗、暴徒还是刽子手?张县令本人是否也属于“执法”犯法,而且接二连三?
最后,张乖崖并没有因为自己的主观臆测、意气用事、严重违法审判原则和司法程序的问题向上级请罪,而是向上级申报这个已经被自己私刑处死的小吏的罪过,可见其自律、自查、自省能力的欠缺。而即就是这样一个胡乱作为的官员,不但没有得到上级的责罚或者诫勉,反而成为从朝廷到民间人人称颂的清官。
可见,清官要有,但是评判是否是一个真正的清官,还需要经得起多方面的考验。是否是为了虚名而故意做作,是否为了功绩胡乱作为,是否以私害公,是否处事公道,等等,都需要仔细考量。倘若像张乖崖这样的“清官”多了,那么死得冤枉的,又何止那个小吏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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