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高伟
通讯员 张仲旺
广州地铁8号线一大叔被疑偷拍,拿出手机自证清白后,仍遭涉事女子在社交平台曝光,并直指其是“偷拍猥琐男”。此事在网络持续发酵之后,大叔的家属选择报警,涉事女子哭诉学校准备开除她,并在网上发布公开道歉信。大叔家属表示,“她还是名学生,公开道歉就好,不想影响她太多”“不准备起诉了”。
人民群众苦网络暴力久矣!伴随着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进程的不断加快,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不断崛起,网络暴力也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放眼当今社会舆论生态,多种价值观争辩碰撞、交织渗透,人人皆可成为网络舆论的生产者、传播者和消费者。一段时间以来,一个“维权号”、一篇“小作文”、一则“短视频”,就可以在社交平台上颠倒黑白、卖惨引流,甚至能够掀起舆论场里的滔天巨浪。一旦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些许抵牾,遑论是非曲直与法理公义,施暴者首先想到的就是上传网络、搅动舆论。施暴者精心构筑的“网络审判”“舆论定罪”,包括了调查、指控、声讨和执行等诸多环节,并借由群体讨伐的路径,占用大量社会公共资源,从而实现左右现实生活走向的内在目的。网络世界里,一句恶毒的话语、一个带节奏的帖子、一个随意剪切的视频,经过一次次传播后,影响可能被无限放大,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
“言语伤人,胜于刀枪;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从国家权力的分配逻辑进行审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业已明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审判权。然而,在网络暴力波谲云诡的现实图景之下,施暴者依托其网络话语权,实质上已然行使了偏离法治理念的“网络审判权”。其惯用套路如下:在社交平台率先发布几篇真假难辨且颇具煽动性的“小作文”,通过散布谣言、诉苦卖惨、博取同情,希冀诱发舆论海啸;另一方面,施暴者会引导网友实施网络暴力,使对方陷入“社会性死亡”的尴尬境地,进而完全失去招架还手之力。除此之外,人肉搜索、披露隐私、肆意谩骂、贬损人格、恶毒攻击、妄加诽谤等等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
“网络审判绝非正义,只会让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远。”众所周知,司法裁决仰赖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网络审判”奉行的往往是情绪宣泄、舆论裹挟、戾气对冲、理性缺失,甚至可以花钱购买水军制造热搜。很多时候,对某事件是非曲直的判断,不看证据看情绪:谁更擅长“小作文”,谁更会以笔为刀、字字诛心,谁就占据了舆论制高点。比如,本次冲上热搜第一的“广州地铁女子曝光疑被大叔偷拍”一事,涉事女子在检查大叔手机、确认并无偷拍之举后,仍然选择曝光现场影像,以“有罪推定”公然羞辱大叔。同时,在社交平台撰写“小作文”,并明目张胆声称:“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我就不用去维权了吗?”“难道非要等发生了什么,我才能说什么吗?”涉事女子相关言论中的“扣帽子”“泼脏水”含量之高,实在震碎大众三观。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更不是断案之地。妄图借助网络的隐匿性、虚拟性而信口雌黄“按键伤人”,将私域之争放诸公共领域,并以“无妄之瓜”处以“社会性死亡”的私刑,终将反噬自身、“暗箭伤己”。覆辙在前,殷鉴不远。与本次涉事女子“出师未捷身先死”相比,有一些人曾经凭借“小作文”一度实现了个人目的。施暴者单靠匪夷所思又一锤定音的“小作文”刷屏、开展道德与舆论的“网络审判”,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击溃摧毁对方的青春、家庭、事业、前途、名誉、清白乃至生命。如果事后发生了“戏剧性反转”,施暴者也只用眼泪一掉、道歉一发,就能平安无虞,居然什么责任也不用承担,而网络暴力之后的所谓“真相大白”“沉冤得雪”“水落石出”也并非皆大欢喜,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失去的情感、名誉、前途乃至人生,早就无法挽回。
法治社会,正义既不应该迟到,更不应该缺席。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彰显了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决心,坚定了全社会打击网络暴力的信心。大众的善良和同情心不应沦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言论自由也不能突破法治和伦理的边界。假“道德正义”之名、行“网络审判”之实的“小作文”,一旦造成他人人身、精神、财产和声誉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应的法律和道义责任。
“按键伤人”者,终将“暗箭伤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