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轮整改,滴滴暂时放弃了自己的社交梦,下线了所有的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将个人信息和头像改为仅自己可见(呃,话说那这个个人头像功能还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并将在夜间暂停顺风车业务,改进方法整治人车不符,加强紧急求助的方式。
然后,滴滴向公众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我们是否能接受全程的录音录像;二是是否能给不涉及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成为网约车或顺风车车主的机会。
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滴滴公司自身都模糊了“网约车”和“顺风车”这两个法律概念啊。
虽然名字都叫滴滴,但滴滴顺风车和滴滴专车、快车、出租车在法律意义上明显并不相同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特意在附则中说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相应的,滴滴公司运营“滴滴打车”的公司叫“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滴滴顺风车”的公司叫“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本来他们在经营上也是进行了割裂的。
对于网约车而言,如果滴滴确实想不到什么更好的办法了,我赞同在告知司机乘客双方的情况下,开启车内监控。
所谓的隐私权,指的是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约车,从事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服务的可能性,本就不是一个绝对的私人场所,私密性内容较少。如让渡这一部分的权利,可以减少其他更为致命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我认为是值得的。
至于给不给这些不涉及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机会,并不是我们用户说了算,也不是你们滴滴公司说了算的。在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在政策层面,有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等牵头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在这些规范性文件还有效的前提下(而且我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就应该有效),这个问题拿出来征询我们的意见没有意义。
而作为共享互利的顺风车,既然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我觉得还是应该尊重司乘双方的意思,就好比很多顺风车主自己还满是委屈呢,乘客对我有没有犯罪心知肚明,我却不知道乘客是否对我起了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