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热的天
在家吹着空调吃着冰西瓜
一边开着电视一边连着网玩着手机
开不开心?舒不舒坦?
那大家再想一想,这哪一件开心的事离得开“电”呢?电信设施安全不仅关系到咱们老百姓平时的生活需求,还关系到正常社会程序和公共安全责任。
5.17是世界电信和信息安全日,新时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国家法律法规是开展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最坚实的依靠、最有力的武器。
所以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刑法》说:
破坏电信设施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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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的司法解释于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性文件,是审判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细化了具体犯罪行为和处罚条款:按照广播电视的媒体属性,将妨碍重大公共信息发布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之一;按照广播电视播出设施、传输设施的重要性差异确立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播出机构和传输机构的级别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的级别越高,获刑越重;以造成无法播出传输的时间长度来判断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时间越长,危害越大,获刑越重。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0年11月5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印发,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惩罚办法进行了全面阐述和详细规范,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最高行政法规。
《条例》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罚则》部分,直接赋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力,也是在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最经常用到的,其主要条款集中在20、21、22、23条。
第2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2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于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条例》为广播电视设施专设一章(第六章),就建设、运行、迁建、保护等工作进行专门规范。
第32条 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33条 经批准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当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设置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并纳入住宅小区工程总体验收。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测试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办理有线电视入网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34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广播电视设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要求。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3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不得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发射、传输,不得危害广播电视的安全播放。
这个月还是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月哦!转发一下吧,让每个人都参与到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行动中来哦!
素材来源于宁国市文旅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