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周平辉(化名)出资为父母在雨花功德园购买了一处双穴墓,并领取了公墓墓葬证和发票。2013年,周平辉以其他姊妹没有出钱为由,擅自去除了墓碑上母亲和其他姊妹的名字,引起其他姊妹不满,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他恢复墓碑原状并交出墓葬证。
诉讼过程中,5姊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将墓碑恢复原状,购买墓地及更换墓碑的费用由五姊妹均摊,此后任何人不得对父母墓地及墓碑进行变动。
费用到位后,周平辉出具了墓葬证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将墓葬证及发票转让给侄子周志成(化名)保管,以后墓地所有事宜由周志成全权负责。
事情到此,按理就可以画上圆满的句号了。可是,周平辉并未死心,他以墓葬证遗失为由向雨花功德园申请重办,但未能得逞。此后,他干脆撕破脸,将侄儿周志成和他的父亲周平华(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墓葬证。
一张小小的墓葬证为何会引发姊妹之间的反复争夺呢?
其实,墓葬证是向被安葬者亲属发放的一种权利凭证,持证方对所购买的墓地享有使用权,有权进行祭扫凭吊,并与雨花功德园联系有关事宜。墓葬证本身是没有经济价值的,姊妹之间争夺墓葬证并导致多次诉讼的原因在于试图通过控制墓葬证达到控制逝者墓地和墓碑的目的。
既然如此,那么法院又会如何来处理这张墓葬证的归属呢?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基于与被安葬者的亲情关系和公序良俗,被安葬者亲属对墓葬证是共同共有关系,被安葬者亲属均有权持有保管,具体由谁保管可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约定不成的,应当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予以确定,但保管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
本案中,周平辉与其兄弟姐妹之间对墓葬证、发票的保管及墓地款负担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履行。周志成是逝者的长房长孙,由其持有和保管墓葬证,并代表亲属负责与雨花台功德园进行接洽和处理相关事宜,符合我国传统民间习俗。各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恪守约定,无特定情形不得任意撤销或解除。现各共有人没有变更约定,周志成在保管过程中也没有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故对周平辉要求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家和万事兴,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亲兄妹、姑侄关系,希望双方能感念父母养育之恩和骨肉亲情,以大局为重,服从判决,和睦相处,以令逝者安息,双方也可摆脱无谓诉累,回归正常安稳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