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童年里,黄继光、邱少云、董存瑞等等一系列人物都是我们的偶像,是英雄般的存在,但是这些年人们的观念好像变了,对英雄变的怀疑,对耻辱变的麻木,甚至还有一些人,言行举止都在挑战英雄和耻辱在人们心中的定位,为了博眼球,刻意渲染、随意恶搞,严重损害了英雄人物在大众心里的形象,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并实施。
《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段时间,有两名男子穿着日军军装,在南京紫金山抗日碉堡前摆造型拍照,因其严重亵渎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被警方拘留15天
今日,自媒体“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一段时长58秒、含有戏谑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内容的短视频,这种无耻行为引起网友们的强烈反感,随后,各大平台都陆续宣布彻底关闭“暴走漫画”的账号
以上这些行为都严重挑衅人们的道德底线,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受到这些处罚只能说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其实,谈到了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保护,大家可能和我一样,都会不约而同想到这些年风靡大江南北、毁人三观的抗日神剧。按说,拍抗日影视为的是宣扬爱国精神,本无可非议,我们小时候,没有现在的技术,但那些制作简单的《地道战》、《地雷战》、《上甘岭》等等都是百看不厌的,而如今有些影视剧为了哗众取宠,根本不顾忌事实真相,也不顾及观众感受,拍出各种各样的“雷”。侮辱观众智商没问题,大家可以看,也可以不看嘛,但总不能为了博取眼球,找一些根本就不了解战争的“小鲜肉”去演那些英雄吧?他们不但毁了英雄的形象,更是对下一代的历史观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但愿《保护法》的实施能够制止抗日神剧的盛行,因为我们在抗日战争中付出的牺牲和代价太大了,和平年代的我们根本无法体会,它是个沉重而又庄严的话题,请不要再做为娱乐拿来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