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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水广播电视台收集编辑:景县
2018年5月03日23时17分许,景县交警大队122接警指挥中心接报案称: 龙华后秦旺村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追尾一辆半挂车,人有生命危险,要求出警。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小型轿车司机坐在路边,乘车人状况不明。 随后119、120相继赶到现场,对小型轿车的乘车人进行救援,发现小型轿车副驾驶的乘车人已当场死亡,民警现场对小型轿车司机杜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发现杜某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将杜某带回景县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景县交警大队调查:2018年05月03日23时10分许,杜某饮酒后驾驶冀T****7号小型轿车去接从北京返回的张某,沿衡德线返回时与停放在公路南侧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的事故发生。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29mg/100ml。
杜某对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当日乘车人张某在北京打工回来,先未回家同其吃饭、喝酒,谁知却令张某再无法与家人团聚,杜某后悔不已,可已无济于事。
目前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衡水交警温馨提醒:据统计,驾驶人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后小编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出事后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