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杭州上演了一出现实版《胭脂扣》:男子小宇(化名)与女友阿梅(化名)醉酒后赌气吵架,两人相约跳楼,结果阿梅真的跳下去了,小宇却没跳。阿梅从26楼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杭州滨江法院对小宇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小宇带被害人阿梅深夜喝酒,在其醉酒后应当有照顾被害人阿梅避免处于危险的法定义务。小宇明知不履行先行行为产生的法定义务,可能导致阿梅死亡的危害后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小宇的辩护人则认为,小宇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其只对阿梅的死亡有过失的责任,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既然是相约自杀,为何还有可能承担刑责?事实上,相约自杀中的刑事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清的。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相约自杀有多种表现形式,从刑法角度应分别作不同评价:
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犯罪问题;
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也不构成犯罪;
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
此前也有关于相约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未逞的案例:
2014年秋,江西女子刘某、江西男子谢某、江苏小伙赵某和江苏小伙陈某四人通过社交网络相约到江山一起烧炭自杀。四人进入江山市区一间储藏室,集体烧炭自杀。因觉得味道太过呛人,刘某及谢某中途放弃自杀,爬窗出去。两人爬窗时,赵某及陈某还有意识,但刘某和谢某逃出后又将窗户关上,并没采取救助措施。最终,陈某及赵某死亡。
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谢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方50余万元。
相约自杀过程中,谢某、刘某积极参与准备场所、工具等。刘某、谢某在爬窗出逃时,死者赵某、陈某依旧清醒,还能说话。刘某、谢某明知他们有生命危险,爬窗时仍将窗户关上,并未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相约自杀的类似案件中,一般中途放弃者,大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甚至获刑。这是因为中途放弃者有阻止、救治对方的义务。否则就将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不作为故意杀人,应具备几个条件。第一,尚有阻止、救治对方的能力。第二,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如果已实施自杀行为的人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存活一方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