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直未过户能否撤销赠与

咨询:

小编,你好!我姓冯,家住石家庄。我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房产一套, 登记在我的名下,因夫妻感情不和,过不下去。双方经协商,对房产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离婚对我女儿是一种伤害,作为补偿,双方同意将该房产赠与我13岁的女儿。因为我只有这一处房产,我要求离婚后,房子虽然归女儿,但我可以继续在该房屋居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部门将离婚协议进行登记备案,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这个房子一直也没有办理过户。后来我和前妻发生其他矛盾纠纷,她被我赶了出来。我无处居住,没有办法,我起诉了我女儿,要求撤销赠与,但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我认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房产虽在离婚时协议赠与女儿,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我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以上法院规定,我完全有权利撤销赠与,但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是错误的。

[小编回复]:

根据你罗列的以上法律规定,貌似十分有道理,其实不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约定不同于普通协议的财产约定,因为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变动,是以身份关系变动为生效要件的。当事人正是基于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故离婚后,你对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部分不享有任意撒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同时也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冯某和前妻基于对女儿的亏欠做出将房产赠与女儿的决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同时,离婚协议经过了民政部门的登记备案,虽不是经过公证,但也具备类似性质,也可以参考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协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冯某与前妻达成一致协议将房产赠与女儿,显然未受到欺诈或胁迫,所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至于你被其前妻赶出,居住权被侵犯,属于另外一重法律关系,你可以另行起诉解决,但不是通过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解决。(本文文字原创,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您在生活中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问必回!)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