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非访、闹访,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院近期受理了两起因多次“非访”、“闹访”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

什么是“非访”

非正常上访: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什么是“闹访”

闹访:是上访者利用信访制度、滥用信访权利、突破自己的合理合法诉求而借“上访”之名无休止地提出无理要求甚至以闹事等极端手段要挟地方政府、信访部门,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独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迅捷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为什么多次“非访”、“闹访”的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犯罪的四个客观行为要件。

首先,我们在适用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时确应该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对“闹事”、“秩序严重混乱”进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对秩序混乱等问题作出判断。本案中的嫌疑人虽无典型闹事行为,但其行为具有个人的滋事性和对公权力的挑衅性;另外其对此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访,其行为给敏感区秩序维护造成的压力,给国家形象造成的损坏是无法估量的。故其在多次被给予行政处罚后仍不断进京到敏感地区上访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其次,关于在政府门前的闹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非访者在聚众闹访时也多假借此条款作为其非访的依据。但权利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不仅包括了权利的设定是依法的,还包括了权利的形式更要依法。本案中的嫌疑人在上班期间聚众闹访、围堵政府机关门口,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检察官想说:

信访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救济形式,但当权利被过度行使,行权行为就会由合法走向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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