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后会要好好监管自己的小孩,不再让他们骑电动车到处乱跑了!”
6月21日,
在贺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
签署《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李某燕忏悔不已。
李某燕一家住在平桂区沙田镇某村,然而儿子凌某燚和女儿凌某娴都在另一个村上学。由于距离较远,李某燕于去年10月份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本想着用于接送小孩上下课用的,没想到女儿却偷偷学会了开车。平日里,李某燕没空送他们上学时候,女儿凌某娴就会搭载弟弟去上学。
6月4日下午放学后,凌某娴和往常一样搭载弟弟放学,殊不知行驶至省道327线往龙屏村方向2公里加500米处时,弟弟凌某燚一直抢着要自己开车。无奈之下,姐姐就让弟弟开车,然而开了50米左右,“扑通”一声,意外就发生了。
由于未靠右侧行驶,凌某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对向黄某广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广颌面部多发骨折、颏部挫裂伤、脑震荡,凌某燚和凌某娴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凌某娴:
“我当时都被吓坏了,双腿发软站不起来。”
凌某娴至今心有余悸。她向记者坦言,她跟黄某广是同班同学,平时学校老师也教育不要私自驾驶电动车,但是他们都没有谨遵教诲。交通事故的发生,她深感自责和懊悔。
事故发生后,李某燕为自己一直忙于干活,疏于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而感到愧疚。她告诉记者,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很少着家,公公婆婆的身体状况也不好,所以孩子都是放养状态,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据了解,凌某燚今年9岁,其姐姐凌某娴今年14岁,而受害人黄某广今年17岁,双方均是未成年人,且都是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负责办案的民警李谨告诉记者,凌某燚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在会车时未靠右通行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提醒
时值暑假到来之际,民警也提醒学生及家长,要充分了解交通违法行为潜在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家长要引导和监督孩子们自觉、主动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未满12周岁的,不能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的,不能驾驶电动车上路;未满18周岁的,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
记者:欧阳利环
审核:史喜娟电动车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