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带着儿子高高兴兴到儿童乐园玩,没想到最后却闹上法庭。近日,珠海中院成功调解了一宗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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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去年7月21日,原告父亲曾某称,当日儿子由其母亲陪同一起前往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二楼儿童乐园玩耍。期间,儿子在乐园内滑梯摔倒,不幸造成右胫骨下段螺旋型骨折。当时儿子是购票入园,家长在园外等候。他认为,由于该乐园儿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措施不得当,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导致意外的发生。
曾某还称,事件发生后,超市方面没有一句问候,且儿子因此事变得沉默不语、性格内向,全家人在原本该快乐的暑假时光却沉浸在悲痛之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合计45356.02元。
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辩称,原告在该司受伤的事实属实,但是该司作为涉案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已经公开张贴了相关的警示标语,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监护人在事发时放任原告单独在滑梯上玩耍,疏于看管和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事发后,该司明确表示愿意在法律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告提出的各项要求均过高,双方协商不成,并非该司推脱或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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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在涉案的游乐场内已经悬挂及粘贴有安全提示,要求涉案游乐项目必须在家长陪同下游玩,其母亲作为原告监护人未陪同原告入场,对于原告的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作为涉案游乐场的经营管理者,虽然在游乐场内设置了安全提示,但其工作人员在原告入园游玩过程中疏于管理,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及责任,酌定原告曾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原告曾某损失322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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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曾某因不服该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珠海中院民一庭法官艾欣欣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详细说明双方在这起案件中分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被告方,法官明确告知其商场里面的娱乐项目经营管理者对未成年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对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对于原告方,法官向其阐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承担监护义务,包括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恰当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曾某支付4729.26元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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