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早上,一起啼笑皆非的事故发生在浙江省磐安县。
“我是骑电动车的,他就得赔我!”女子徐某驾驶电动车追尾礼让行人的货车后,在交警面前如此诉说。
尽管她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交警依然淡定地做出了徐某全责的认定。道理很简单,“你的错当然要自己承担责任”。
弱者,就有理吗?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前半句并非没有道理。货车属于机动车,速度快、马力大,驾驶员享有“铁包肉”的高安全保护;而电动车在各种参数上都处于劣势地位,骑乘者更是暴露在车体外,江湖人称“肉包铁”。
将两者相比较,电动车骑乘者属于“弱势群体”,也确实可以理直气壮地自称“弱者”。也正因为如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非机动车与行人划为一类,给予了相对于机动车更具有倾斜性的保护。其背后的考虑,就是这种危险与安全的不对称。
但是,这已经是法律保护的边界——边界的这边,是法律中闪耀的人性关怀,边界的另一边,则是一条我们耳熟能详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弱势不该成为借口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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