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因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向劳动者支付了二倍工资,这类案例比比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6年12月入职佛山市南海区某餐厅,从服务员做到餐厅经理。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购买社保。后发现给予的待遇和餐厅当初承诺的不一样,遂提出离职。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我所争取二倍的工资差额。
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和当事人沟通了相关的案情。本案是争取双倍工资差额的纠纷,从当事人入职的时间开始算起,已经有部分时间是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如果不及时提起仲裁,当事人索赔的金额将会更少。因此办案人员在接案当天就加班处理本案,及时的准备仲裁材料,并且在第二天就成功立案,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在立案后,成功地促进双方达成调解,避免了一审、二审的出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累,当事人已经拿到全额赔偿金。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
佛山市南海区某餐厅一次性向郑某支付21000元。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在次月开始要求双倍的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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