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微信群成了互怼群,群主要担责吗?骂人者要负法律责任吗?

摘要:微信群等新的社交沟通方式有没有管理规范?对他人的语言侮辱和诋毁,法律如何界定?群主对此有管理权吗?

市民孙先生:

我们小区有个业主微信群,最近一段时间忽然变成互怼群,因为对业委会工作的不满,经常出现诋毁、谩骂现象。虽然业委会工作的确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我认为谩骂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有的发言已超越了“对工作不满”本身,甚至涉嫌人生攻击。每次看到这些内容,感觉很不舒服,又不敢出面制止,怕“引火烧身”。我想问:新的社交沟通方式有没有管理规范?对他人的语言侮辱和诋毁,法律如何界定?群主对此有管理权吗?

记者调查

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人与人之间通过QQ、微信等方式进行交流的越来越多。但是,若有人在QQ群或者微信群、朋友圈里谩骂,发布侮辱、诽谤的言语,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怎么办?《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若因为在微信群里被谩骂和诽谤侮辱,可以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辱骂者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语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另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去年9月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群主”,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外再做个提醒,在微信群内聊天,要注意以下九种言论不要发表:敏感话题不发;军事资料不发;国家机密文件不发;涉黄、涉毒、涉爆不发;内部资料不发;港澳台新闻,在官网未发布前不发;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不信谣不传谣;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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