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指售假,网易考拉海购起诉中消协、雅诗兰黛等侵犯名誉权,索赔2100万元
2018年6月22日海淀法院官网消息,因不满“网易考拉海购”销售的商品被认定为假冒商品,且网易考拉认为,中消协在委托雅诗兰黛上海公司鉴定前未做有效审核,在明知雅诗兰黛上海公司为“网易考拉海购”的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发布报告,主观上具有过错。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网易环球购有限公司将中国消费者协会、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雅诗兰黛公司、北京盛拓优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删除涉案报道、刊登道歉声明、赔偿损失2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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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广泛关注。
首先,中消协有没有权利发布报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职责包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
因此,中消协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布报告。
其次,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能否对雅诗兰黛产品真伪进行鉴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
因此,对于假冒产品的认定似乎并不涉及商品质量的鉴定问题。而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雅诗兰黛上海公司”)是雅诗兰黛公司(ESTEE LAUDER INTERNATIONAL INC)的全资子公司,且据网易考拉海购披露,雅诗兰黛上海公司为雅诗兰黛集团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因此,雅诗兰黛公司及雅诗兰黛上海公司作为雅诗兰黛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以及雅诗兰黛商标注册人及被授权人,在认定相关产品是否为仿冒的雅诗兰黛产品方面并无不妥。
最后,网易考拉海购能否主张名誉侵权?
网易考拉海购认为雅诗兰黛上海的鉴定结果有误,雅诗兰黛公司未澄清且放任雅诗兰黛上海公司的错误行为,严重侵害了“网易考拉海购”的商业名誉;中消协在委托雅诗兰黛上海公司鉴定前未做有效审核,在明知雅诗兰黛上海公司为“网易考拉海购”的竞争对手的情况下,依据错误的鉴定报告发布完全失实的报道,主观上具有过错;而盛拓优讯公司主办的泡泡网根据中消协报道的素材,自行整合原创,刻意突出所谓“网易考拉海购”销售假货问题,借此吸引读者眼球增加其页面点击量,具有严重主观过错,进一步加深对“网易考拉海购”商誉的损害。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网易考拉海购作为法人享有名誉权,若其主张属实,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如果雅诗兰黛上海公司存在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网易考拉海购商业信誉的情形的,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中消协、雅诗兰黛等各方均暂未对此案进行公开回应。因此,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也只能静待最终判决结果,再来分辨孰是孰非。不过,相信对于消费者而言,最盼望的还是各电商平台能够积极履行平台主体责任,让消费者真正可以实现“放心购”、“无忧购”。
二、百度向前员工索赔百万,竞业限制知多少?
在网易烦恼怎么挽回商誉的同时,百度却在为前员工涉嫌泄露自家商业机密而感到烦恼。
日前,百度一名前员工因涉嫌违反竞业协议,被百度诉上劳动仲裁部门,索赔100万余元。百度方面表示,这名前员工于2011年7月入职百度,与百度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从事技术研发相关工作。2017年12月8日,其从百度离职,根据竞业协议,其离职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加入百度竞争对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在这一年中,百度则需要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这名员工悄悄违约入职今日头条,并涉嫌将前东家百度公司的商业机密透露给新东家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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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可见,竞业限制义务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而仅限于用人单位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就业范围限于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鉴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
(二)特殊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未约定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协议提前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劳动者真的将前东家的商业机密透露给了新东家,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若新东家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若劳动者和/或新东家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超5000人求职被骗,58同城、赶集网回应:将联合警方打击“网络黑产”
求职路上风波多,除了敢于挑战,吃苦耐劳,还得擦亮双眼,以防跌入陷阱。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58同城、赶集网等平台现招聘陷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近年60起通过58同城、赶集网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诈骗案例中,248名被告人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诈骗,超过5500名被害人受骗,诈骗金额近亿元,甚至有人落入卖淫窝点、诈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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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政策上,我国历来主张“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网络运营者承担“主体责任”,对运营的网站和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已在法律层面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和责任法定化,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明确网络运营者对此有“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防止信息扩散”“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法律义务。否则,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网络安全法》明确要求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否则,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行政责任,可能还有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上述报道,58同城6月24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回应称,针对中国判决文书网上互联网平台虚假招聘信息判例一事,第一时间引起58同城、赶集网高度重视。58同城称,在58同城、赶集网上发布信息,都需要通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手机号、人脸识别、身份证验证、芝麻信用认证、银行卡等综合资质进行审核。声明称,将联合公安司法部门,严厉打击“网络黑产”。呼吁求职者一起,重视求职安全,重视平台防骗提示,对于平台外的欺诈行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积极留存证据并向投诉举报。
网络平台理应负有主管责任,对于在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的用户,平台要起到监管责任;如加强事前审核,核实发布者信息的真实性,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与惩治,对于发布不实信息、利用网络平台实行诈骗的,要依据情况做出处罚,或是注销、拉入黑名单等,对于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另外,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网络招聘诈骗的打击力度,同时督促网络平台积极履职,对于履职不力的要给予相应处置。作为应聘者也要谨防被骗,一旦被骗,及时向平台和公安机关举报。
四、无证也能入驻经营?美团、饿了么各被罚20万
网络求职要防范被骗,网络订餐居然也得多加小心,以防订到无证餐馆,难以保障食品安全。
2018年6月21日,苏州市食药监局宣布依法对美团、饿了么两家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行政处罚20万元,被处罚原因均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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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2018年3月,苏州市食药监局对两家平台分别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多家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在两家网络订餐平台上线经营,两平台显然都没有尽到对入网餐饮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责任。更甚者,据了解,去年苏州市食药监局已经对两平台就同样的问题作出过处罚,当时分别罚款10万元。
对此,苏州市食药监局杭颖副局长明确,未来将结合苏州市联合惩戒措施追究平台食品安全责任人的责任,违规者直接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并且,苏州也将很快上线安心外卖信息化平台,每周甚至每天进行监控,向社会公开监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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