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不限量”虚假广告被处罚,三大运营商无一例外

8月2日湖南省工商局

认定“流量不限量”为虚假广告

引发全国手机用户纷纷点赞

同时不少消费者呼吁

应重罚电信运营商的欺诈行为

今天,8月6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刚刚获悉

三大电信运营商因

“流量不限量”虚假广告

领到了湖南张家界工商部门

开出的罚单

据了解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经湖南省张家界市工商局武陵源分局(以下简称“武陵源工商部门”)查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武陵源移动”)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在张家界科艺广告有限公司制作灯箱、橱窗、柜台档板、玻璃门防撞条、包柱、背景墙及横幅等形式宣传促销广告共计112件,悬挂与张帖在武陵源移动办公场所及下属12个营业厅及营业网点内外。

广告内容为:“1元/天个人流量不限量”。在张家界市移动公司领取并摆放在各营业厅与营业网点240份“移动大王卡”印刷品广告,页面正面印有:“1元/天流量不限量”。

反面用较小字体印有:“1、赠送的100分钟国内语音仅限套餐升档和新入网用户享受;2、升级流量不限量有效期为自办理当月起六个月,到期后恢复1元/1G/天;3、为保障所有客户的网络公平使用权,当月手机上网流量达到40GB后实行达量降速与当月使用流量达到100GB以后将用户停止当月流量使用功能,次月自动恢复;4、预存的话费不可清退” 等提示内容外,其他促销广告均无上述提示告之内容。

在本案调查中,武陵源移动于2018年4月1日起,又将“1天/元个人流量不限量” 的广吿内容更改为“全国流量敞开用低至1元/G/天”。

295名用户办理

流量不限量套餐

只有3户享受

其他均设限制

据工商部门查证,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武陵源移动共办理“移动大王卡”“新和家庭”等业务295户,只有3户是享受了流量不限量,其他292户在入网登记时都采用科技手段(电脑程序)进行了流量限制。其具体操作方法是:当用户当月手机上网流量达到40GB后实行达量降速,即从100Mbps降至1Mbps以下(用户予以达量降速后上网速度缓慢,最多可简单浏览页面,甚至不能打开网页内容),当月使用流量达到100GB以后将用户停止当月流量使用功能,次月自动恢复。

2018年6月14日,武陵源工商部门依法向武陵源移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商机关调查认定

降速后只能浏览页面

实质是变相限制用户流量

武陵源移动推出的“移动大王卡”业务的广告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虽然移动公司在宣传单页上标注了“当月手机上网流量达到40GB后实行达量降速”等字样,但是网速从100Mbps降至1Mbps以后,最多只可简单浏览页面,上网速度缓慢甚至不能打开网页内容,有时图片都难以加载,用户体验极差。与降速前相比,用户在相同的单位时间内,降速后使用的流量远远低于降速前使用的流量,降速的实质是变相限制了用户的流量。

在用户当月使用流量达到100GB以后,将停止用户当月流量使用功能。虽然一般用户每月的流量可能用不了100GB,但对于大量长时间玩网游和观看高清、超清视频的用户来说可能仍然不够。移动公司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用户每个月的流量使用作了一个最高的限制,这与当事人允诺的“流量不限量”明显不符。

广告宣传构成严重误导

大字体强调不限量

小字体标注达量降速

移动公司的广告宣传对用户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的影响。无论是“1元/天个人流量不限量”亦或是“全国流量敞开用低至1元/G/天”的广告语,在内容上,都只是陈述了部分事实,仅从广告语上看,用户看不到有其他附加条件,容易让人引发错误的联想;在效果上,移动公司在宣传单页上用大字体突出标注“1元/天个人流量不限量”,而用相对小得多的字体标注“当月手机上网流量达到40GB后实行达量降速”等附加条件,这种做法有明显误导消费的主观故意,实际上也确实造成了误导用户的客观后果。

不论是从广告语内容本身还是从广告宣传单页的设计排版看,移动公司这种“流量不限量”的广告宣传,都容易导致用户误以为流量真的没有限制,从而作出不符合真实意愿的购买选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张家界武陵源

移动、联通、电信

均被罚款3万余元

武陵源工商部门日前向武陵源移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武陵源移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1186.25元。

武陵源工商部门负责人

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证实

中国电信武陵源分公司

中国联通武陵源分公司

也因“流量不限量”虚假广告

分别被罚款32500元和31657.05元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有权获得10倍、2倍以下、3倍赔偿的情形?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惩罚失信和不良商家,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十倍赔偿、欺诈三倍赔偿、人身伤害两倍以下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

现就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为广大消费者获得赔偿提供参考。

一、十倍赔偿的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适用条件:只要消费者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即可初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食品完全符合“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能证明其对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案例:小齐在某网站上花1396元购买了2盒虫草复合片,服用后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之后他查询发现,该产品虽标注了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但均与其生产许可证备案信息不符。小齐认为,该网站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查验食品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及内容、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站退还购货款139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按十倍索赔。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二、欺诈三倍赔偿的适用

法律依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情形(参考):

(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生产或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生产或者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生产或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价格表示、促销方式、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诱导;

(十四)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作为正品销售;

(十五)经营者在提供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但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欺骗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不属于欺诈行为。

案例:消费者覃先生在崇州(微博)某数码产品经营部以1200元购买了一台打印机,在安装驱动程序时发现与购买的标志型号不一致,所买的打印机价格便宜了上百元。消协调查后,确认商家欺诈,依据新消法要求商家退还购机款的同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600元。

三、两倍以下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适用情形: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案例:

吴女士听信了某保健品的虚假宣传,花600元买了该保健品。吴女士食用后竟出现了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炎,她为此花去治疗费用共计1万元。依据新消法规定,吴女士可获得的赔偿包括1万元的实际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和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赔偿,三项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和2400元,共计3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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