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健康体检”,可检可不检吗?

目前正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高峰季节”。有人说,职工体检是用人单位自主安排的一种“福利”,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安排职工体检。体检果真只是一种职工“福利”吗?未必。但即使是作为一种“福利”,用人单位一旦承诺了,就要及时兑现。

提醒 1

该安排的都得安排——

一般健康体检项目

职工体检有多种多样。从功能上看,有入职体检、在职体检、离职体检等;从性质上看,有单位自主决定的福利性体检(如一般健康体检)、国家或地方统一规定的体检(如女职工体检、职业病体检)等。

其中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

对于职工一般健康体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民主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相关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的,按规章制度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健康检查有明确约定的,从双方合同约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的健康体检,用人单位一定要安排。如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再如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提醒 2

鼓励安排——

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和乳腺癌筛查

除了职工一般健康体检外,用人单位还应安排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专项体检。《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但是,据相关调查显示,有较多的非公企业女职工没有享受到这一权利,尤其是一些处在资本原始积累期的私营企业、低层次服装加工等利润率较低的行业、餐饮等职工流动率较大的行业。对于反映情况较集中的区域和产业,相关部门可就妇科检查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和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检查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以促进妇检率的提高。并通过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对部分确实因企业经济困难无力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的,提供一部分免费妇检名额,以促进女职工身体健康。

职工也可以拨打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进行咨询和投诉。必要时,工作人员将会协调上级工会或本级工会予以解决。

提醒 3

严禁不安排——

接触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在企业招聘管理中,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拟录用人员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只有体检结果证明身体健康再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签订劳动合同。(来源:劳动报 作者:周斌)

“工人在线”责编:李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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