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张46万5千元借条
2017年7月
刘先生和马女士相识
很快两人就同居了
2018年2月
刘先生自称急需用钱
分两次
跟马女士借了16万5千元
借款时间是2018年2月7日
借款人刘先生和出借人马女士
2018年4月
马女士和刘先生分手了
马女士说
在和刘先生交往的半年里
刘先生做的最多的一件事就是
找各种理由借钱
半年借了46万5千元
为了要回这笔钱
马女士伤透了脑筋
借条显示
刘先生按月息2%给付马女士利息
2018年5月28日
马女士把刘先生告上丰台区人民法院
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48万余元
那这笔钱能否要回来呢?
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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