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原来是违法的!

职场中,企业除了用国家和地方法律以及道德约束员工以外,大都各自制定了不同版本的“内部规章制度”即企业内部法律,其具体作用有三:

1、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降低经营成本。

2、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责、权、利,互相约束、促成共赢。

3、防止管理及员工的任意性,减少用工风险,降低劳资纠纷。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然而,有些企业制定了很多霸王条款,如“不执行上级指示的按一般违纪处理”(一般违纪多数要罚款的)等,这项条款的可操作性就很差,很容易让人心不服而引发纠纷。

又如“迟到或早退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那这样的内部规定是否真的合理合法?

【案例】某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

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为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3小时以下按旷工半天;迟到3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早退同上)。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即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3月至8月间,王某多次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或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45分钟左右,3次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还有1次为3个小时。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折算为旷工达5天,达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条款,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随后,王某以“公司的制度不合理”为由,将公司告上了被告席。

【判决】最后,仲裁机构判决:

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转化为旷工时不能放大,该制造厂规章制度不合理,仲裁委裁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评析】看了这个决定,很多管理者不服?

该公司在制订规章制度程序虽然合法,却忽略了合理性。其中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是因为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

劳动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

这种用放大镜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由此,仲裁委认定此制度规定为不合理,从而不适用于劳动者及案件审理。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其实,合理与不合理的差别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如果公司不是直接对员工的旷工行为进行情节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就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哪些企业还有这样的夸大规定的需要微调一下了哈!法律是严谨的。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会大面积的侵犯职工权益,当然最终受损失的还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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