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飞机突发疾病死亡 家属起诉海航索赔67万被驳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乘客飞机上突发疾病,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未尽到救助义务,将其告上法庭,索赔67万余元。

8月17日下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航空公司尽到了承运人的救助义务,且救助行为并无不当,故驳回了乘客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张女士陪女儿代女士到北京看病。13日,两人乘坐海南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返回乌鲁木齐。候机时,张女士对女儿说胃有点不舒服。登机后,张女士七八次到卫生间呕吐,并伴有出血情况。后机组乘务人员征召了两名医生乘客对其救治,女士的症状没有缓解。后飞机迫降敦煌,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张女士胃部破裂,创口达5厘米,胃内容物已大量进入腹腔,8小时后张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女士同行的女儿代女士认为,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客运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承运人的义务及时迫降,没有配备专业急救人员,没有采取合适的急救措施,导致张女士病情恶化治疗被延误,丧失了最佳抢救治疗期。

因此,代女士和父亲将海航诉至法院,要求对张女士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共计67万余元。

6月12日,此案在北京铁路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代女士参加了庭审,并讲述了事发的经过,海航派员工出庭应诉。

海航辩称,张女士的死亡系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航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发现张女士身体有异样后,乘务员立即向机组汇报并广播找医生,依照医生要求,取来了急救物品。后张女士因胀气引起呼吸不畅,于是乘务组随即取来氧气瓶让其进行吸氧。张女士表示不能到乌鲁木齐后,机组结合救助情况及时备降敦煌进行医疗救助。整个过程,不存在操作失误。

庭上,代女士提出机组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开启急救箱的必要性、乘客医生对张梅进行了错误的诊治、飞机未及时迫降等质疑。海航认为,这些均为主观描述,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此外,根据敦煌市医院住院病例记载,张女士自2003年开始患有胃病,当时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张女士没有同意,之后一直口服药物。代女士说,2003年,母亲得过一段时间胃炎,之后偶尔会肠胃不舒服,“但总是休息一会儿就好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敦煌市医院的病历显示,张女士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突发胃穿孔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原因属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在发现张女士身体异常后,海航机组人员采取了询问、催吐、寻找医生、测血压、听诊、输氧、迫降等积极救助措施,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承运人的救助义务,且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而且,张女士在疼痛难忍时要求迫降,海航也同意迫降,这是双方共同审慎考量决定的结果。飞机迫降后,张女士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过医院8个小时的检查、手术治疗后,于次日凌晨1时50分因医治无效死亡。因此,不能简单以事后张女士死亡的后果来评判海航迫降不及时。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女士的家属没有到庭,宣判后,其代理律师表示将于当事人协商后决定是否上诉,被告代理人则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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