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盛丨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 如何区分且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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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发生的许多案例显示大家对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许多曾经的敲诈勒索案经过时间和法律的检验最终归于无罪,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合理使用权利避免走向犯罪的极端是需要每个人去把握好的尺度。常盛小编将选取两则殊途的案例向大家说明一下二者的界限。

案件分析

郭利三聚氰胺天价索赔案

2008年,经医院检测,郭利女儿是施恩奶粉三聚氰胺的受害者,郭利开始了维权之路。2009年6月13日,通过协商,施恩公司补偿郭利40万,郭利书面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郭利反应施恩奶粉问题的节目后,施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联系,郭利提出了天价索赔300万。后施恩公司以敲诈勒索为由报警,法院一审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维持原判后2017年4月7日,广东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郭利案,改判郭利无罪!

李海峰今麦郎索赔案

2014年2月,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使用后出现腹泻腹痛,随后他发现方便面已经过保质期一年,并且醋包有不明物体。2015年1月,李海峰联系机构检测,发现醋包汞含量超标4.6倍。李海峰以产品重金属超标为由索赔,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他利用微博和网站发表今麦郎公司产品含有工业盐和重金属超标,并且还宣称朋友长期食用今麦郎方便面患上乳腺癌,并以此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赔偿,后今麦郎公司报警,2015年12月,一审法院认定李海峰构成敲诈勒索罪。经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通过分析,主要从维权的依据,手段和索赔数额三个方面诠释二者的区别

一、维权具有具体的原因:

过度维权也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违约或者侵权的事实,假如双方不存在纠纷,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进行维权,甚至是刻意创造机会或者有意捏造,那么刻意判断维权方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维权手段进行分析:

行为人是否有通过威胁、恐吓等违法手段进行维权,维权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剥夺商家意志自由表达的程度,假如商家具有意志表达的自由,应归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宜纳入刑事案件范围。

三、索赔数额上进行考量:

天价索赔并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假如行为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也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只是单纯想实现赔偿目标而采取的一些手段和方法不应归于刑事敲诈勒索罪。

总而言之,维权方一般处于弱势,过度维权也是维权过程中采用的过激的方法和不当的行为造成的,本质上来说过度维权属于民事可调整的范畴,而刑罚具有的谦抑性要求民事范畴的不应归于刑法调节,只有真真切切的超出了民事范畴复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可以启动,明确好民事和刑事的界线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利!如果你身边还有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常盛律师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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