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不成被反杀”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光明网记者 陈畅

8月27日昆山順帆路持刀砍人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警方通报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刘某某从黑色轿车内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后被对方夺刀追砍倒地,并最终死亡。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砍者“反杀”砍人者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胡永平律师认为,本案根据监控视频,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自行车主的生命安全,自行车主奋起反抗,夺刀追砍宝马车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此时其具有无限防卫权。后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对于处于极度紧张的自行车主来说,其在短期内根本无法判断宝马车主奔向轿车的意图是逃跑还是去取工具。因此,整个过程,应当认定自行车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何其伟认为,本案主要是“追砍”的问题,若此时,已经达到了防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任对方爬向何方,或者对方无还手能力时,即便有靠近车子再行其它方式侵害,也不能去追砍了。正当的防卫讲究一个度,也就是适可而止。即使再发生下一环节侵害,那是另一回事,不能主观判断其爬向车子的其它意图而继续以“防卫”的方式追砍。所以,本案目前来看应属防卫过当,但可以视主观意图而着情处理。

[责编: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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