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居然有人在白粿中加工业硫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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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粿在莆田可是很有名的,很多人喜欢吃它。可有些无良商家为了多赚钱,延长食物的保质期限,往往昧着良心、没有底线,竟往入口的食物中添加“工业硫磺”。

2012年开始,莆田一男子刘某(56岁)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在家私设小作坊(无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试着生产、加工“白粿”,每天可以生产、销售2担多的“白粿”。刘某的妻子王某则负责将他生产的“白粿”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4月,因为有些天他生产加工出来的“白粿”次日没有卖完容易坏,他就各处打听解决办法。听一做豆腐的人跟他说加一点工业用的硫磺,“白粿”就不容易坏且色泽也比较漂亮。刘某听后决定立即试试。

2015年4月份及6月份,刘某在明知该“工业硫磺”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情况下,在自家小作坊内生产白粿的过程中添加了“工业硫磺”。至2015年11月,刘某添加“工业硫磺”生产的白粿共计约10900千克,并以3.6元/千克的价格予以销售,每千克获利0.8元,共非法获利约8720元。

此案于2018年5月14日由涵江区检察院向涵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局涵江分局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关于“白粿”是否可添加亚硫酸氢钠的说明的函(莆涵食药监函〔2018〕40号)》载明: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硫酸氢钠允许使用品种、适用范围内不包括年糕或“白粿”这一食品种类。案件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刘某违法所得款87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涵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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