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17时,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铁骑队民警,在海湖新区西关大街与文苑路交叉口巡逻时,查获一起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对驾驶人刘某德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78mg/100ml。
在民警对其进行身份比对时,发现刘某德曾于2015年8月16日在城北区小桥十字,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过。
由此,五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查获当日,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刘某德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