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检察官:别犯事儿,零口供照样起诉!

超载入刑,你知道了吗?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邀请杨某某先后驾驶无运营资质且核定载客只有6人的车牌号为川A*****“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有偿载客28人,从西昌往成都方向行驶。当日19时10分,该车行驶至G5京昆高速2026km+500m(汉源南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本案中,载客超过额定乘员366.67%,是2015年以来全省超载最高的一例危险驾驶案件。

当时的情况,可能是这样的

然后,可能就这样了

零口供,严审查,引导公安取证

审查过程中,由于朱某某、杨某某始终避重就轻,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在这样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在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营运、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通话记录等方面进行取证,最终将二被告人送上法庭接受审判。

庭审效果

庭上,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向法庭出示各类证据,充分有力地指控二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并用严谨缜密又通俗易懂的公诉意见向二被告人及到庭旁听的蜀通公司汉源分公司、安达出租车公司、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汉源县公交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负责人及部份公司驾驶人员解读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提醒每位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责任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超员、超速、超载等危险行为,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判决结果

2018年9月13日,

汉源县人民法院以朱某某、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评析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尤其最引人关注的是“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然成为了社会的共识。那时并没有把超员超载作为犯罪情节写入刑法,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超员超载完善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节。

超员超载危害性:抗侧翻性能下降,更容易侧翻、倾覆;制动性能下降,刹车距离延长,容易导致制动时转向失效,车辆甩尾等方面的事故;转向稳定性下降,侧滑、翻车风险大;轮胎负载大,容易发生爆胎;长期超负荷运转,传动轴等部件容易断裂。

来源:汉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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